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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十度酒駕肇事 法官裁定執行三年

十年十度酒駕肇事 法官裁定執行三年 cover

事件時間線:二十五年前至前年,張姓男子共酒駕六次,第一次駕駛大貨車撞傷人,當年輕判拘役三十日,之後量刑從拘役三十日逐步加重至五月徒刑,第六次是前年八月酒後騎電動車肇事,判刑七月,去年十月出獄。今年二月九日,他酒後騎未掛車牌的電動車,撞傷郭姓騎士;二月二十日自撞貨車;三月五日被臨檢查獲;五月十八日又酒駕撞傷羅姓女騎士。彰化地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分別判處十月徒刑三次、一年二月徒刑一次,合計三年八月,裁定應執行三年徒刑。

彰化縣張姓男子今年二至五月四次酒駕,其中三次肇事,並造成兩人輕傷,成為這起案件的核心事實。彰化地院法官審酌張姓男子已有酒駕撞傷人等六次前科,痛批他漠視法令,為了杜絕犯越多、折扣越多的僥倖心態,裁定應執行三年徒刑。這個裁定的量刑水準,與搶奪罪等暴力犯罪,或擔任車手騙錢的加重詐欺罪相近,顯示法院對於累犯酒駕的態度已經相當嚴厲。

張姓男子的酒駕歷史相當漫長。國中肄業、從事粗工的他,二十五年前至前年共酒駕六次。第一次是駕駛大貨車撞傷人,當年只被輕判拘役三十日。第二至第五次的量刑,從拘役三十日逐步加重至五月徒刑。第六次是前年八月,他酒後騎電動車肇事,被判刑七月,去年十月才出獄。出獄不到四個月,他又再度酒駕,顯示過去的刑罰並沒有讓他收斂。

今年的四次酒駕,時間集中在二至五月。二月九日,他酒後騎未掛車牌的電動車,撞傷郭姓騎士。二月二十日,他又酒後騎車自撞貨車。三月五日,他在臨檢時被查獲酒駕。即使連續被查獲與肇事,他仍未收斂,五月十八日又酒後騎車撞傷羅姓女騎士。雖然郭姓與羅姓兩位被害人都只有輕傷,電動車的車重也比較輕,但四次犯行在短時間內密集發生,本身就說明了問題的嚴重性。

法官在量刑時,特別考量了累犯情節。一般酒駕案件的平均量刑約為三月,但張姓男子累計十次犯行,一犯再犯的主觀惡性嚴重,因此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分別加重判處十月徒刑三次、一年二月徒刑一次。這個量刑結果,遠高於一般酒駕案件的平均水準,也反映出法院對於重複犯行的加重態度。

司法院的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提供了量刑比較的客觀依據。以這個系統的資料來看,這四次酒駕的量刑,比平均量刑九點二月的強奪罪還要重。撞傷羅姓女騎士的那一次量刑,甚至接近平均量刑一年五月的加重搶奪罪,以及擔任車手的加重詐欺罪。這個比較的意義,在於讓外界理解,法院並不是隨意重判,而是把累犯酒駕放在整體刑罰體系中衡量,認為其嚴重程度已經可以與暴力犯罪與詐欺犯罪相提並論。

四次酒駕的宣告刑合計三年八月,但法院裁定應執行三年,僅折扣八月。法官強調,如果執行刑給予過多折減,無疑會助長張姓男子的僥倖心態,讓他誤以為犯越多、折扣越多。這個說法點出了數罪併罰制度中的一個爭議:多個罪名合併執行時,總刑期通常會低於各罪刑期相加,但折減幅度過大,可能削弱刑罰的嚇阻效果。法院這次只折扣八月,顯示有意收緊折減空間。

張姓男子的背景,也值得注意。他國中肄業,從事粗工,長期以電動車代步。電動車車重較輕、速度相對較慢,可能是部分人誤以為酒後騎電動車比較不危險的原因。然而,本案顯示,即使是電動車,酒後騎乘仍然可能撞傷他人,而且累犯的結果同樣嚴重。交通工具的種類,並不能成為酒駕的藉口,這一點在判決中得到了明確的體現。

被害人的傷勢雖然都是輕傷,但輕傷並不代表事件不嚴重。郭姓騎士與羅姓女騎士在事故中受傷,需要就醫與休養,生活也受到影響。對於被害人來說,事故的傷害不只在身體上,還包括事後的處理程序與心理壓力。法院把被害人輕傷的情形納入考量,但並沒有因此輕判,反而因為累犯情節而加重,顯示法院更重視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再犯風險。

從制度面來看,這起判決也反映了酒駕防制政策的轉向。過去對於酒駕的處罰,往往著重在單次犯行的情節,累犯雖然會加重,但加重幅度有限。這次判決把累犯情節放在核心位置,並且用執行刑折扣幅度的收緊,來傳達反對僥倖心態的訊號。這種做法是否會成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參考,值得持續觀察。

從社會面來看,酒駕累犯問題一直是台灣交通安全的痛點。許多酒駕者並非第一次犯錯,而是多次犯錯仍不改過。本案的張姓男子在二十五年間犯下十次酒駕,幾乎每隔幾年就會再犯一次。這樣的模式顯示,單靠刑罰可能不足以解決問題,還需要搭配酒癮治療、駕照管理、車輛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真正降低再犯率。不過,這些配套措施目前素材中並沒有進一步說明,仍有待相關單位討論。

法官痛批張姓男子漠視法令,這個用詞相當強烈。漠視法令的意思,不只是不知道法律規定,而是明知故犯、一犯再犯。對於一個已經因為酒駕入獄多次的人來說,再次酒駕確實難以用不了解法律來解釋。法院用這樣的字眼,等於直接點出了行為人的主觀態度,這也是加重判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後續值得關注的焦點,首先是張姓男子是否會對裁定提出抗告,抗告結果是否會改變執行刑。其次是這起判決是否會影響其他酒駕累犯案件的量刑,讓法院更願意對累犯採取較重的執行刑。最後是酒駕防制政策的配套措施,是否會因為這類案件的曝光而加速討論。這些問題的答案,將決定這起判決的影響範圍。

整體而言,這起案件的意義,不只在於一名酒駕累犯被判處三年徒刑,更在於法院對於累犯酒駕的態度轉變。從輕判拘役三十日,到加重判處十月與一年二月,再到收緊執行刑折扣幅度,這條量刑軌跡顯示,司法體系對於一犯再犯的酒駕行為,已經不再寬容。對於所有用路人來說,這起判決也是一個提醒:酒後不開車、不騎車,不只是法律要求,更是對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的基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