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檢調近期積極查辦賄選案件,一口氣帶回多名相關人士偵訊,案件發展受到地方關注。現職議員、助理與里長等人都被檢調帶回說明,經過檢察官訊問與法院聲押程序之後,出現了不同的強制處分結果,其中議員與助理獲得請回,里長則被限制住居,案件的後續發展仍有待進一步釐清。
案件的起點,是檢調接獲情資指出,台東縣一名吳姓議員候選人涉嫌以發放高粱酒、柚子禮盒的方式賄選,另一名台東市陳姓里長候選人則涉嫌以發放現金給特定選民的方式賄選。接獲情資之後,檢調隨即指派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積極偵辦,成員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法務部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以及台東縣警察局等單位,組成跨單位的查賄團隊。
專案小組在10月29日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吳姓議員、陳姓里長候選人及2名共犯的住處、服務處及辦公室等6處執行搜索,並且查扣相關證物。同一波行動中,專案小組拘提了陳姓里長候選人,同時傳喚吳姓議員候選人、2名共犯及選民等共計28人到案說明,搜索與約談的規模相當大,顯示檢調對這起案件的重視程度。
經過檢察官訊問之後,檢方認定吳姓議員、陳姓里長候選人,以及共犯即吳姓議員助理黃某等3人,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也就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的罪嫌。檢方認為這3人犯罪嫌疑重大,並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同時有羈押的必要,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至於其餘的共犯及選民,則在訊問之後獲得請回。
不過,法院在聲押庭之後作出了與檢方聲請不同的決定。地院在聲押庭後將吳姓議員與助理請回,里長則是限制住居。這樣的結果代表,法院在審酌檢方提出的聲押理由與相關事證之後,認為議員與助理的部分不需要以羈押禁見的方式處理,而里長的部分則以限制住居作為強制處分,案件仍在偵辦程序中,並不代表最終的判決結果。
事件時間線:檢調日前接獲情資,指出議員候選人涉嫌以高粱酒與柚子禮盒賄選,里長候選人涉嫌以現金賄選。檢方隨即指派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與台東縣警察局組成專案小組。10月29日,專案小組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6處住處、服務處及辦公室執行搜索並查扣證物,同時拘提里長候選人、傳喚議員候選人、共犯與選民共28人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定議員、里長候選人與議員助理3人涉嫌交付賄賂罪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與勾串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聲押庭後,議員與助理獲得請回,里長則被限制住居。
從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聲請羈押與法院准駁之間出現落差,在刑事案件中並不罕見。檢察官的職責是依偵辦進度與事證,判斷是否有羈押的必要並向法院聲請;法院的職責則是獨立審酌聲請理由是否充分,再決定是否准許羈押、改採其他強制處分,或是直接請回。兩者的角色不同,結果自然可能不同,民眾在看待這類新聞時,應該區分聲請與裁定是兩個不同的程序階段。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法條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針對的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的行為。賄選案件的認定重點,往往在於金錢或物品的交付是否與投票意向有關,以及相關人士在其中的角色與分工。由於案件仍在偵辦中,相關事證與當事人的說法都還需要進一步調查與釐清,現階段不宜對任何人的最終責任預作結論。
對地方選舉來說,查賄行動本身就具有重要的宣示意義。選舉期間,檢調單位透過搜索、約談與聲押等程序,向外界傳達查賄的決心,也提醒所有候選人與助選人員,任何以金錢或禮品換取選票的行為都可能觸法。對選民來說,這樣的行動也有助於維護選舉的公平性,讓選舉結果能夠真正反映民意。
不過,查賄行動的強度與程序正義之間,也需要保持平衡。搜索6處、約談28人的規模,顯示檢調投入了相當的人力與資源,但最終法院只對其中一人採取限制住居的處分,其餘聲押對象獲得請回。這樣的結果提醒外界,偵辦初期的強制處分聲請,並不等於最終的犯罪認定,司法程序會透過法院的審查機制來把關。
後續發展方面,案件仍在檢調的偵辦程序中,檢方是否會針對法院的裁定採取進一步的作為,或者繼續蒐集事證後再作處置,目前尚不清楚。隨著選舉腳步接近,類似的查賄案件也可能陸續出現,選民可以持續關注檢調的後續說明,以及法院在相關程序中的裁定結果。
對台東地方政治來說,這起案件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已經在地方上引起討論。議員候選人、里長候選人與助理同時捲入同一件查賄案件,本身就相當引人注目。接下來,相關當事人如何面對偵辦程序,以及選民如何看待這些發展,都可能對地方選情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最終的判斷仍應以司法程序的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