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男子因長期追求彩券行女店員不成,進而跟蹤騷擾並強制猥褻,案件上訴到台中高分院後出現轉折。男子在二審坦承犯行,並以六十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駁回上訴,但宣告緩刑五年。
案件主角是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現年六十五歲,罹患癲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他是西屯區一家彩券行的常客,因為愛慕在店內上班的女店員,展開長達數月的追求與騷擾。
根據判決內容,陳姓男子從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起,到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止,假借購買彩券接近女店員。期間他稱呼對方為老婆,聲稱若兩人結婚會提供生活費與房子,並持續透過通訊軟體撥打電話騷擾,讓對方不堪其擾。
女店員向法院表示,自己已有交往十多年的男友,也曾明確告訴陳姓男子兩人不可能成為男女朋友,但對方仍一再糾纏。
除了言語與通訊騷擾,陳姓男子還多次趁機觸摸女店員的臀部、胸部、肩膀與腰部等部位,構成多起性騷擾行為。
事件在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達到最嚴重的程度。當天下午五點,陳姓男子致電表示身體不舒服,女店員出於好心前往探視,沒想到對方竟勒住她的頸部強拉進屋並上鎖。
在屋內,陳姓男子趁機撫摸女店員的胸部與陰部,強制猥褻得逞。女店員趁隙逃到社區中庭,對方仍不放過,強拉她的右手,導致她摔倒、全身多處擦挫傷,直到呼叫聲驚動鄰居出面查看,男子才罷手。
女店員隨後報警提告,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陳姓男子矢口否認跟蹤騷擾、性騷擾、強制猥褻與傷害等犯行,辯稱碰觸對方身體只是朋友間的觸碰,並沒有騷擾的意思。
一審法院並未採信這套說法,依跟蹤騷擾罪判處六個月徒刑;性騷擾部分共八罪,各處拘役四十日,應執行拘役一百二十日;強制猥褻罪則判處一年二個月徒刑。
陳姓男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了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理階段,他的態度出現一百八十度轉變,改口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女店員以六十萬元達成和解。
合議庭審酌,男子直到審理最終階段才坦承犯行,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罪名認定。但考量他已年滿六十五歲,罹有癲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賠償二十萬元,最終宣告緩刑五年。
緩刑意味著,只要男子在五年緩刑期間不再犯罪、遵守法院裁定的條件,原本應執行的刑期就不需要入監服刑;一旦再犯,法院可以撤銷緩刑,令其執行原判刑期。
事件時間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起,男子假借買彩券接近女店員,展開追求與通訊騷擾;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點,男子以身體不適為由誘使女店員探視,進屋後強制猥褻,女店員逃至中庭仍遭拉扯摔傷;台中地院一審,男子否認犯行,法院依跟蹤騷擾、性騷擾八罪與強制猥褻判刑;台中高分院二審,男子坦承犯行,以六十萬元和解並履行二十萬元,法院駁回上訴、宣告緩刑五年。
這起案件也凸顯了職場第一線服務人員面臨的風險。彩券行、超商、餐飲等需要長時間面對不特定顧客的工作場域,店員往往難以拒絕常客的接近,一旦對方逾越界線,店家與員工如何即時求助就成為關鍵。
從判決過程來看,男子從一審全盤否認到二審坦承並和解,態度的轉變與最終的緩刑結果有直接關聯。法院在量刑時,除了犯罪情節,也將年齡、健康狀況與和解履行情形一併納入考量。
另一方面,被害人在事發後選擇報警並堅持提告,讓案件得以完整進入司法程序,也讓法院有機會全面檢視男子長達近一年的騷擾行為,而不只是單一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跟蹤騷擾行為在現行法律下已有專門罪名可資處理。民眾若遭遇反覆接近、通訊騷擾或不當追求,不必等到發生肢體侵害才求助,及早報警與保全相關紀錄,有助於後續認定。
對於類似案件,實務上也提醒服務業雇主,應建立員工遭遇騷擾時的通報與支援機制,例如調整班表、陪同報案或協助聲請保護措施,避免員工獨自面對風險。
本案二審已經宣判,男子獲得五年緩刑。後續觀察重點,在於他是否確實履行剩餘的和解金額,以及緩刑期間是否遵守法院要求,不再接近或騷擾被害人。
對被害人而言,和解與緩刑的結果意味著案件暫告段落,但如何確保未來不再受到打擾,仍需要親友、雇主與司法體系的持續關注。
遇到性騷擾或跟蹤騷擾時,可撥打一一三或一一〇求助,勇於制止、勇敢說不,並保留相關證據交由專業單位處理。
社會大眾也可以從這起案件理解到,追求他人必須以對方的意願為前提,一再糾纏、言語騷擾與肢體碰觸都可能觸法,絕非所謂的朋友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