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洪姓男子苦尋離家失蹤的妻子兩年,沒想到等到的卻是一封戶籍登記催告書,才得知妻子在離家期間與他人生下女嬰。洪男不甘配偶權受到侵害,對妻子提告求償一百萬元,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決妻子須賠償丈夫二十五萬元。
事件時間線: 二○一一年,兩人結婚並育有兩名子女,婚姻關係就此展開。 二○二二年,妻子無預警離家出走,丈夫四處尋找沒有結果,只能向警方申報失蹤人口協尋。 二○二四年五月,丈夫接獲戶籍登記催告書,這才得知妻子在離家期間外遇並產下女嬰。 二○二四年七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結束了這段婚姻關係。 隨後,家事法庭判決確認,妻子產下的女嬰與丈夫並無親子關係。 最後,桃園地院審理侵害配偶權的求償訴訟,判決妻子須給付丈夫二十五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丈夫主張,兩人於二○一一年結婚並育有兩子,妻子卻在二○二二年無預警離家出走。他四處尋找沒有結果,只能向警方申報失蹤人口協尋。苦等兩年之後,二○二四年五月接獲戶籍登記催告書,才得知妻子外遇並產女的事實,讓他身心備受折磨,因此依法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
對丈夫來說,最難承受的部分不只是妻子離家,而是兩年的尋找最後以這樣的方式收場。從報請協尋到收到催告書,中間的空白沒有任何交代,催告書反而成為他得知真相的起點。
妻子對於離家期間與人外遇生女的事實並不爭執,但她主張,在她離家之前,夫妻感情早已長期失和。即使她的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丈夫請求的金額過高,應該予以酌減。這是她在訴訟中最主要的答辯方向。
雙方的說法呈現出不同的重點。丈夫強調的是兩年尋找的煎熬,以及突然得知真相的衝擊。妻子強調的則是離家之前的感情狀態,認為婚姻早已出現裂痕,賠償金額應該反映這個背景。
法院審理認為,妻子於二○二二年離家至今未歸,丈夫確實有申報失蹤人口協尋。兩人經法院調解,已於二○二四年七月離婚。妻子產下的女嬰經家事法庭判決確認,與丈夫並無親子關係。相關事證包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與相關判決書,證明妻子在與丈夫婚姻關係持續期間,與第三人生下女嬰。
基於這些事證,法院認定丈夫請求精神賠償自屬有據。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成立,關鍵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行為,以及相關判決與資料的佐證,法院對此沒有疑義。
不過在金額的認定上,法院採取了較為衡量的態度。法院審酌兩造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並考量妻子自二○二二年起即離家與丈夫分居,可見雙方感情已有不睦,丈夫所受的精神損害程度相對較低。
因此法院認定,丈夫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以二十五萬元為適當,超過這個金額的部分予以駁回。丈夫原本求償一百萬元,最後獲准的金額是四分之一,兩者之間的落差,反映了法院對感情背景與損害程度的綜合判斷。
這起判決也提醒人們,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金額的認定不只看行為本身,還會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婚姻關係實際的狀態。即使請求權成立,法院仍會依照個案情形酌定適當的金額,不一定全額支持原告的主張。
另一方面,失蹤人口協尋與戶籍登記催告書在這起事件中扮演了意想不到的角色。丈夫的協尋申報成為法院認定他確實尋找妻子的依據,而催告書則是他得知真相的轉折點。行政程序的文書,有時會在訴訟中成為關鍵證據。
全案仍可上訴,後續是否會進入二審程序,仍要看當事人是否提出上訴。無論結果如何,這起事件已經完整呈現了一段婚姻從離家、協尋、催告、離婚到求償的過程,也讓外界看到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衡量方式。
從金額的落差來看,這起判決呈現了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衡量方式。丈夫求償一百萬元,法院最後認定二十五萬元為適當,兩者相差四倍。落差的關鍵在於法院同時考量了雙方分居已久、感情早有不睦,以及丈夫所受精神損害的程度。行為成立與金額多寡,在法院的判斷中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戶籍登記催告書在這起事件中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催告書本身是戶政程序中的一紙文書,目的是催告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卻意外成為丈夫得知妻子外遇生女的起點。從報請失蹤人口協尋到收到催告書,中間兩年的空白沒有任何交代,最後由一紙公文揭開真相,這也是整起事件最讓人感慨的部分。
對一般民眾來說,這起事件也提供了一個參考。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行為、失蹤協尋的申報紀錄、家事法庭的親子關係判決,都可能在後續的訴訟中成為證據。法院審理時會綜合這些資料,再依照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酌定一個適當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