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補習班邱姓副主任,被新北市政府認定性騷成立後,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市府調查程序及委員組成並無不法,處分應予維持,判決邱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邱男原本在新北市樹林區一家補習班擔任副主任。2024 年 7、8 月間,他被控強行猥褻班上 3 名國小女童,趁學生在午休期間趴在桌上休息時,涉嫌以手壓制女生的頭部、脖子後,再伸手碰觸或搓揉被害者的胸部。一、二審均判處他有期徒刑 7 年,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案發後約一個月,另有一名女童的家屬向新北市婦幼警察隊報案,稱孩子出現失眠、流淚等情形,指控數度遭到邱男摸胸及下體。婦幼警察隊調查後,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移送新北市政府辦理,經市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決議邱男性騷成立。
邱男對審議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早於婦幼警察隊調查階段,他就因遭到羈押而無法製作筆錄,市府審議會僅憑調查筆錄就認定他犯行成立,未讓他充分陳述意見,也忽視了本案已獲檢方處分不起訴的事實。
此外,市府後來也發現自身有行政瑕疵,一度來函要求他表示意見,卻仍在 7 日後做出維持原處分的決定並駁回訴願。邱男認為,這顯示機關未深入調查事實,均屬違法。
市府則辯稱,受害女童在遭受性騷之後時常哭泣,每當提起案發情景就會壓力大,學校已安排 5 名老師關懷輔導。女童證稱被摸胸及下體後,不會的題目邱就讓她抄答案,還威脅不能告訴別人,形容他是「心理變態」,指證歷歷。
新北市府認為,受害人對於遭受騷擾的過程及細節都能詳細說明,邱男的行為明顯違反他人意願,導致女學生心生畏懼,並影響到她的正常生活,市府基於機關職責作成邱性騷成立的決議,有憑有據。
法院指出,行政機關認定事實時不一定要有直接證據,以直接或間接證據合理推論、未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即可。性騷事件具隱密性且加害者與受害者權力不對等,被害者容易出現試圖遺忘、自我隱瞞的心理反應,因此相較刑事的嚴格證據法則,更傾向寬鬆緩和的採證標準。
法院也認為,本案除了有受害女童的陳述,同一家安親班也有不同學生指控邱男長期有摸胸性騷的情形,再考量女學生事後大哭、接受校方輔導,且在換了安親班後情緒才回穩等情況,認定被害人的指述屬實。
法院同時指出,市府在調查程序上雖然有疏失,但已經補正,並給予邱男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審議會委員的組成及調查過程均合法合規,邱男請求判決撤銷性騷成立處分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