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鬧上法院,不一定每次都能成立。基隆市一名郭姓婦人指控,和她同住的兒子在一年兩個月期間多次對她大吵大叫、辱罵,甚至恐嚇要放火燒房子,累計多達十五次,涉嫌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和恐嚇罪。基隆地檢署偵查終結後認為,全案缺乏客觀事證,屬於家庭瑣事引發的口角,處分郭婦的兒子不起訴。
根據郭婦向警方報案的說法,兒子和她同住的一年兩個月裡,不僅經常對她大吵大叫,還罵她「婊子」、踢破房門,更曾嗆聲「不讓你吃飯」、「要放火燒房子」。郭婦表示,這類衝突從去年七月她聲請到保護令之後,一路持續到今年八月,總共發生了十五次。
郭婦還指控,兒子在她取得保護令後,仍然多次衝撞她的房間、踹門、摔落物品,並說過「你去報警,我不怕」、「要拿刀殺你」等話。警方受理後,依郭婦提供的錄音檔,將全案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面對母親的指控,郭男否認有違反保護令或恐嚇母親,強調雙方只是一般生活上的衝突和單純吵架。由於雙方各說各話,檢察官決定仔細檢視郭婦提供的錄音檔,釐清事實。
檢方檢視錄音內容後發現,錄音中只聽得到母子雙方互相言語往來,沒有錄到完整的衝突過程,無法分辨究竟是誰先挑起爭端。雖然錄音中郭男曾說出「不准吃飯、不准喝水」這類話,但郭母在警詢和偵查中都表示,兒子並沒有真的阻攔她出門,每天的飯菜也是她自己準備的。
檢察官認為,從這些細節來看,郭男的言語比較像是一時口舌之快,而不是真的有恐嚇的意圖。一個真正要恐嚇對方的人,不太可能一邊嗆聲一邊又讓母親自由出入、自己煮飯。
檢方進一步指出,雖然郭婦提供了錄音檔,但錄音只呈現雙方互相叫罵的片段,沒有錄到事件的起因和完整經過,無法排除是雙方因為生活瑣事爭執後,一時情緒性的口角。光憑這些,很難認定郭男主觀上有違反保護令或恐嚇的犯意。
除了郭婦片面的指控和這段錄音之外,檢方在調查過程中沒有找到其他積極證據可以佐證恐嚇或違反保護令的事實。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檢察官依法處分郭男不起訴。
這起案件凸顯了家庭糾紛舉證的困難。家人之間的衝突往往發生在沒有外人在場的私密空間,事後各說各話,檢方只能依據客觀證據來判斷。如果沒有錄影、驗傷單、目擊證人等具體事證,單憑一方的說法很難成案。
家暴防治單位也呼籲,遇到同居關係中的暴力情形,可以撥打一一三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即使最後沒有成案,社工體系也可以介入提供協談和資源轉介,協助家庭走出衝突循環。
親子同住的摩擦在所難免,但當衝突升級到報警、提告的程度,對親情的傷害往往難以彌補。專家建議,家人之間如果長期處於緊張關係,可以考慮尋求家族治療或心理諮商,把問題攤開來談,總比在法庭上互相指控來得有建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