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字】
葉姓女子因為遺產分割官司,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第一審扶助。法扶會為她支出三萬元律師酬金,官司最後在法院成立和解,她分得一百六十四萬二千零四十三元存款遺產。取得遺產後,她卻沒有依規定繳納三萬元回饋金,法扶會多次催告未果,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全案仍可提出抗告。
整起事件的起點,是一件家事遺產分割官司。葉姓女子為了處理這場官司,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獲准第一審扶助。法扶新竹分會隨即為她支出律師酬金三萬元,讓她在訴訟過程中獲得律師協助。
這場官司在 2025 年間於法院成立和解。根據和解筆錄的內容,葉女可以分得存款遺產高達一百六十四萬二千零四十三元。對一名需要申請法律扶助的當事人來說,這是一筆相當可觀的金額,也讓後續的回饋義務就此啟動。
依據法律扶助法及相關規定,受扶助人如果因為扶助而取得財產,在價值扣除費用後超過五十萬元,就應該回饋部分或全部律師酬金。葉女分得的一百六十四萬多元,遠遠超過五十萬元的門檻,因此依法負有繳納回饋金的義務。
官司和解後,法扶會寄發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催告函,正式通知葉女繳納三萬元回饋金。這筆金額,正是當初法扶會為她支出的律師酬金數額,也就是她依法應該回饋的全部金額。
然而,法扶會寄出的信件,卻多次因為招領逾期而被退回,始終無法送到葉女手中。無論是審查決定通知書還是催告函,都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法扶會用盡書面催告的管道,依然聯繫不上當事人。在信件一再被退回的情況下,書面催告這條路等於完全走不通。
在多次催告都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法扶會依據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透過公權力追討葉女依法應繳的三萬元回饋金。
新竹地方法院受理聲請後,調閱並檢視了相關的和解筆錄與催告信封等證據。法院認定,法扶會的主張屬實,而且於法有據,各項程序都符合法律扶助法的規定。
因此,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法院並在裁定中載明,除了三萬元本金之外,還要加計自確定翌日起算、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也就是說,時間拖得愈久,葉女最終要付出的金額就愈高。
把數字攤開來看,更能看出這起事件的對比:葉女分得的遺產是一百六十四萬二千零四十三元,應繳的回饋金是三萬元,僅占她實際取得金額的百分之一點八左右。為了省下這筆不到百分之二的款項,她最終換來的是一紙強制執行裁定,還得外加利息。
本案也讓回饋金制度的執行環節受到關注。即使受扶助人行蹤不明、催告信件屢次被退回,法扶會仍然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方式,確保依法應收的回饋金得以追討,不會因為聯繫不上當事人,就讓這筆錢不了了之。
從制度面來看,法律扶助法的回饋機制設計得很明確:受扶助人因扶助取得的財產,價值扣除費用後超過五十萬元,就必須回饋部分或全部律師酬金。這次的裁定,正是這項規定在實務上的具體展現,也提醒所有受扶助人,取得財產後負有依法回饋的義務。
目前裁定已經作出,但本案依法仍可提出抗告。葉女後續是否會提起抗告、這筆三萬元加計利息的回饋金最終能否順利追回,仍有待後續觀察。
關鍵數字整理
一百六十四萬二千零四十三元:葉女依和解筆錄分得的存款遺產金額,超過回饋門檻三倍以上,是整起事件的起點。
三萬元:法扶會為本案支出的律師酬金,也是葉女依法應繳回的回饋金金額,僅占她分得遺產的百分之一點八。
五十萬元:啟動回饋義務的門檻。受扶助人因扶助取得的財產扣除費用後超過此數,即須回饋部分或全部律師酬金。這道門檻是判斷是否啟動回饋義務的關鍵分界,葉女的情況遠遠跨過了這條線。
年息百分之五:法院裁定自確定翌日起加計的利息,拖延愈久,負擔愈重。
2025 年:遺產分割官司在法院成立和解的年份,葉女自此取得分得遺產的權利,也同步啟動了回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