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王姓男子去年4月騎機車行經苑裡鎮,短短4分鐘內接連因為「闖紅燈」與「紅燈右轉」被警方攔停舉發,吃下兩張罰單合計2400元,還各被記違規點數3點及1點。他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人在待轉區、質疑警方執法有問題,法院審理後認定採證影像事證明確,判決駁回他的請求。
判決書指出,王男在去年4月25日下午3點26分,騎乘機車行經苗栗縣苑裡鎮中山路與苗40線的交岔路口。當時面對的是圓形紅燈,他卻超越停止線,直接駛入行人穿越道,構成闖紅燈違規。
僅僅4分鐘後,也就是同日下午3點30分左右,王男行經建國路與世界路的路口時,又因違規紅燈右轉,當場被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的員警攔停舉發。
警方依法開出兩張罰單:闖紅燈部分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紅燈右轉部分裁處6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兩起違規發生在同一趟騎乘路程中,相隔不到5分鐘。
王男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在第一個路口遇到紅燈時,自己是停在待轉區內等待,並沒有闖紅燈。他也質疑警方當時沒有先處理車禍,反而追趕取締他的違規,執法順序有問題。
法院審理時勘驗了警方的採證照片。法官認定,照片清楚顯示王男的車身確實已經超越停止線,並且駛入行人穿越道,足以妨害行人通行。至於第二起紅燈右轉,違規事實也相當明確。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交通警察依法攔停舉發並無違誤,王男的辯詞不足以採信。他訴請撤銷原處分沒有理由,因此依法判決駁回,全案王男敗訴。
從法律面來看,機車在設有待轉區的路口,確實應該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但待轉區是供左轉待轉使用,並不是紅燈時可以超越停止線前進的理由。法官認定車身已超越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這一點是判決的關鍵。
另外,王男質疑警方「未先處理車禍反而取締」,法院並未採納。實務上,員警在路上發現現行違規,本來就有權當場攔停舉發,不會因為附近另有事故就喪失執法權限。
這起判決也提醒機車族,闖紅燈與紅燈右轉是兩種不同的違規樣態,罰鍰與記點都分開計算。短時間內連續違規,不只荷包失血,累積的違規點數還可能影響駕照資格。
對一般用路人來說,這起案例有幾個值得記住的重點:紅燈時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行人穿越道是行人的路權範圍;沒有紅燈右轉箭頭號誌的路口,紅燈一律禁止右轉。
王男若不服一審判決,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不過從目前的事證來看,要翻盤的難度不低。用路人最好的自保方式,還是遵守號誌、不要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