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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陳姓男子2025年6月在美妝店內三度偷拍未成年少女,店員及時發現制止,少女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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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一審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6個月徒刑,檢方認為量刑與罪名都有問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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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理由是少女沒有穿制服,自己又一直在後方排隊,沒有看到正面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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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勘驗監視器後認定,被告近距離尾隨約1分鐘、三度偷拍,不可能毫無察覺,且他先前已親口說過對方看起來不是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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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撤銷原判,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判處10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案件的轉折,來自二審法官對監視器畫面與被告先前說法的重新檢視。一審原本只判6個月,二審卻改判10個月,而且罪名也從普通妨害秘密相關罪名,改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重罪。差別的關鍵,在於被告到底知不知道對方未成年。
案發時間是2025年6月19日下午1點多,地點在台南一間美妝店。當時陳姓男子在結帳櫃台前排隊,發現前方排隊的少女暫時離開櫃台返回購物,竟然悄悄尾隨在後,趁少女毫無戒備的情況下三度彎腰拍攝不雅畫面。所幸店員機警發現,出聲制止並提醒少女,少女才驚覺受害並報警,陳姓男子當下未能得逞。
案經檢方起訴後,地院一審原本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陳姓男子6個月徒刑。但檢方認為,這樣的認定有兩個問題:第一,被告犯罪時明知對方可能未成年,應該成立更重的兒少性剝削罪名;第二,被告在準備程序中並沒有全盤認罪,卻逕行簡式審判,程序上也有瑕疵。檢方因此提起上訴,主張全案應該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來論處。
被告在上訴時提出辯解,稱案發時少女沒有穿學校制服,自己一直排在她後方,根本沒有看到正面長相,加上現代年輕女性與成年人的打扮相差無幾,因此不知道對方未成年。這套說法如果成立,兒少性剝削的重罪就難以成立,刑度也會大幅降低。
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當庭勘驗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後,並不採信這套說法。法官指出,受害少女案發時年僅15歲,剛從國中畢業,素顏、穿著短裙,整體模樣充滿學生稚氣,具備常識的人均能輕易看出是未成年少女。更關鍵的是,被告近距離尾隨接觸長達約1分鐘,甚至三度偷拍,絕不可能毫無察覺。
法官還抓到一個關鍵矛盾。被告在原審羈押訊問與審理時,就曾經親口供認,女方看起來不像成年人,也說過她看起來應該不是成年人。這些先前說法,與上訴時聲稱完全不知道對方未成年的辯解,顯然互相牴牾。合議庭因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早已預見對方是未成年少女,卻仍然執意下手。
基於上述理由,二審合議庭認定原審有違誤,撤銷原判,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判處被告10個月徒刑。從6個月到10個月,不只是刑期的增加,更是罪名性質的改變,代表法院認定這不只是一起普通的偷拍案件,而是一起針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未遂案件。
這起判決也凸顯了幾個值得社會留意的面向。首先是店員的機警反應,成為阻止犯行得逞的關鍵。如果店員沒有及時出聲制止,少女可能在毫無察覺的情況下持續受害。其次是監視器畫面在法庭上的作用,它不只還原了現場經過,也成為檢驗被告說法是否可信的重要證據。
再者是被告先前說法的證據價值。羈押訊問與審理中的供述,往往會在後續程序中被拿出來比對,一旦前後說法不一致,可信度就會大打折扣。這起案件正是因為被告先前已經說過對方看起來不是成年人,才讓上訴時的辯解難以成立。
對於家長與青少年來說,這起案件也是一個提醒。在人潮眾多的賣場與商店裡,留意身邊是否有異常尾隨與拍攝行為,並且在發現可疑情況時立刻向店員或警方求助,往往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對於店家而言,第一線人員的警覺與即時介入,同樣是守護顧客安全的重要防線。
需要提醒的是,全案目前仍可上訴,尚未定讞,最終結果仍有待後續程序確定。但二審判決已經傳達了一個明確訊息:以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作為辯解,必須經得起監視器畫面與自身先前說法的檢驗,否則很難獲得法院採信。
若發現兒少性剝削情形,可撥打110或113求助。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是社會大眾在關注這類案件時,應該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