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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容獎換社宅成效低民間籲修法改誘因

都更容獎換社宅成效低民間籲修法改誘因 cover

5點看懂: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都市更新相關修法公聽會,民間團體針對都更容積獎勵連動社會住宅供給提出建議。

5點看懂:截至二○二五年底,全國核定超過一千三百件都市更新案,透過容積獎勵捐贈社會住宅的只有十件,占比僅百分之零點七。

5點看懂:民間團體指出,建商可以用繳納代金等方式取得容積,卻要無償捐出住宅產權才能換取社會住宅容積獎勵,誘因明顯失衡。

5點看懂:美國、韓國、法國等地的共通邏輯,是把社會住宅當作取得額外容積的必要條件,容積拿得越多,回饋義務也越重。

5點看懂:民間團體主張,社會住宅容積獎勵應該限縮適用條件,公辦都更帶頭強制申請,民辦都更在想拿額外容積時必須先連動社會住宅。

這場公聽會討論的,是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民間團體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出席並提出建議。

民間團體的立場並不是反對都更連動社會住宅的大方向,而是認為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沒有真正處理制度誘因的問題。

都市更新帶來龐大的容積利益,本來就應該適度回饋公共福祉,這一點民間團體並不否認,爭議在於回饋機制是否真的走得通。

如果只是一味提高社會住宅容積獎勵上限,數字看起來很漂亮,實際上卻沒有人想申請,社會住宅的供給就不會因此增加。

數字最能說明問題,截至二○二五年底,全國已核定超過一千三百件都市更新案,透過容積獎勵捐贈社會住宅的只有十件。

其中民辦都更更只有三件,取得的社會住宅是一百八十戶,放在整體都更規模中,比例非常有限。

過去政府經常宣稱,都更已經取得多少社會住宅,但仔細拆開數字就會發現,絕大多數其實來自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後的產權分回。

也就是說,那些社會住宅並不是建商申請容積獎勵所提供的,而是公有土地參與開發後自然分回的產權,兩者的性質並不相同。

更值得注意的是,全國完成招商的公辦都更案已達一百零三件,採用社會住宅容積獎勵捐贈機制的公辦都更,卻只有七件。

連政府自己主導的公辦都更都不願意使用這套機制,民間團體質疑,憑什麼期待民間建商會踴躍申請。

問題的根源,在於台灣取得容積的管道太多,而且彼此脫鉤,建商可以先用時程、綠建築、耐震等項目,填滿一般都更容積獎勵百分之五十的上限。

接著還可以透過容積移轉、增額容積,繼續取得額外的開發容積,這些機制多半只要繳納代金,就能取得容積,程序相對確定。

反觀社會住宅容積獎勵,卻要求建商將住宅產權無償捐贈政府,一邊花錢就能買到容積,一邊卻要永久捐出產權,選擇的天平明顯傾斜。

站在開發者的角度,花錢買容積的成本可以估算、風險可以控制,捐出產權卻是長期且不可逆的負擔,兩者的吸引力很難相提並論。

民間團體指出,行政院版修法沒有處理這些低成本的替代途徑,只是提高社會住宅容獎上限,根本無法改變建商的選擇。

只提高獎勵,不改變取得容積的條件,社會住宅容獎永遠排在最後,輪不到它發揮作用,這就是民間團體所說的制度盲點。

把視野拉到國外,美國、韓國、法國等地的制度雖然作法不同,但有一個共通邏輯,就是社會住宅是取得額外容積的必要門票。

在這些制度下,想要取得更多開發利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可負擔住宅供給責任,容積增加越多,回饋義務也應越重,而不是可以自由跳過的選項。

台灣卻恰好相反,社會住宅只是眾多容積獎勵項目中的一種,建商完全可以選擇其他方式取得容積,避開社會住宅義務。

修法還打算將社會住宅容積獎勵納入危老條例,民間團體認為更不可取,因為危老重建多屬小基地,為了容積加碼而蓋出突兀高樓,會增加開挖深度與鄰損風險。

小基地的問題還不只在環境衝擊,五百平方公尺的基地就可能適用,即便真的有人申請,最後分回的社會住宅恐怕也只有兩、三戶。

這種少量、零碎的住宅單元,不僅供給效益有限,後續管理成本也高,反而讓社會住宅背上惡化都市環境的責任,效果適得其反。

民間團體提出的修法方案,是讓社會住宅容積獎勵限縮適用條件,不能全面、通案加碼,優先針對策略性更新地區、增額容積地區、公辦都更,或有一定規模公有土地參與的基地。

在這個基礎上,公辦與民辦都更要有不同的義務,公辦都更方面,政府一定要帶頭做,未來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推動的公辦都更,只要符合適用條件,就應強制申請社會住宅容積獎勵。

政府不能一方面要求民間提供社會住宅,自己主導的開發案卻帶頭迴避,否則制度的說服力從一開始就站不住腳。

民辦都更方面,既有容獎不動,額外容積必須連動社會住宅,民辦都更原本百分之五十的容積獎勵額度維持不變,社會住宅容獎仍採自願申請。

但如果一般容積獎勵已經拿滿,還想額外申請容積移轉或增額容積,就必須先申請社會住宅容積獎勵,並依取得的額外容積承擔相應的社會住宅供給義務。

民間團體也要指出另一個制度矛盾,相較國際經驗,台灣取得額外容積的規範相當寬鬆,但社會住宅回饋卻要求無償捐贈產權,採取非常嚴格的方式。

國外有些制度是由政府或社會住宅機構依成本價有償收購,也有要求開發商保留產權、承諾長期提供可負擔住宅出租的模式,作法比單一的無償捐贈更有彈性。

因此民間團體主張雙管齊下,一方面強化容積取得與社會住宅供給的強制連動,另一方面合理調整社會住宅交付方式,除了無償捐贈,也應評估成本價收購、長期出租等制度。

目的不是降低開發者的公共回饋責任,而是讓制度更合理、更有可行性,真正增加社會住宅供給,而不是只在法條上寫出漂亮的獎勵數字。

都市更新帶來的額外容積,是城市給予開發者的利益,自然應該換得相應的公共回饋,修法的重點,絕非把容積獎勵的數字寫得多漂亮,而是能否真正換到社會需要的住宅。

這次修法能否翻轉制度誘因,讓都更帶來的不只是更多樓地板面積,也能帶來更多負擔得起的居住選擇,將是後續立法討論最值得檢驗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