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民雄鄉長林于玲捲入選舉攻防。對手陳琮貽公開指涉她在採購案中涉及不當利益輸送,並對林于玲及其子陳昭良提出刑事告發。林于玲13日偕同委任律師發表正式法律聲明,嚴正澄清絕無利用職務介入政府採購或取得任何不法利益,並表示相關指控是將借址登記、民間業務合作與政府採購任意拼湊,刻意混淆事實。
林于玲表示,對於外界關注的地址與合作關係,該地址過去是基於協助地方民間企業辦理登記的借址服務,包括信佑統包工程行等四間企業也曾借址,純屬民間相互協助,與公所採購案件的招標、評選無關。她強調,自己與家屬並未因此取得經營權或採購利益。
針對其子陳昭良的部分,林于玲說明,陳昭良本身具有環保專業與獨立本業,並非頂煜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或決策者,僅是提供民間業務開發與專業顧問服務,每月平均領取極低的合理業務報酬。她強調,陳昭良引介的案件均為民間商業案件,與公所標案無涉。
林于玲批評,對手在選舉期間將「公司承攬標案」、「親屬民間業務」與「鄉長職務」任意連結,甚至隱匿頂煜公司另有真正登記負責人的事實,操作「媽媽發包、兒子得標」的不實印象,令她感到痛心。她強調:「我從未指示、關說或施壓公所人員給予特定廠商特殊待遇。」
林于玲委任的律師何星磊則提出四大法律釐清,並代表提出正式法律聲明。第一,借址登記不等於實際經營公司:公司登記地址與經營權、股權歸屬是不同概念,不能僅憑曾提供借址登記,就認定實際經營或控制公司。
第二,民間顧問合作不等於介入政府採購:陳昭良是基於環保專業提供外部顧問及民間業務引介,正常業務所得絕非政府標案的回扣或佣金。個案聯絡電話僅是過去借址協助聯繫時留用,不能據此認定其為實際負責人。
第三,決標金額不等於特定個人所得:政府採購金額包含履約、人事、材料等成本,不等同於公司淨利,更不等同於個人所得。指控利益輸送必須提出具體違法事證,不能僅憑標案總額任意影射。
第四,採購程序依法辦理,保留法律追訴權:限制性招標也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評選,不能僅憑得標次數就認定違法。若有人明知無事實依據,仍故意虛構事實告發或散布不實資訊,意圖影響選舉結果,將依法追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刑法》誣告罪及加重誹謗罪等法律責任。
林于玲與律師共同呼籲,公共監督應建立在真實資訊與客觀查證之上,不要以政治推測取代法律證據,並期待司法機關早日還原事實全貌。她也表示,願意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目前陳琮貽陣營尚未對這份法律聲明作出回應。由於刑事告發已經提出,後續將進入司法程序,檢調單位是否分案偵辦、調查結果如何,都將牽動這場地方選戰的走向。
地方選舉進入倒數階段,類似的攻防在各縣市屢見不鮮。候選人一方面要面對對手的質疑,另一方面也要向選民證明自己的清白,如何在法律程序與選舉節奏之間取得平衡,考驗著每一位參選人的危機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