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知名百貨公司一名專櫃女員工,控訴長期遭到男同事性騷擾,不僅被偷拍腿部、言語羞辱,甚至被恐嚇找人性侵。她向主管求助,卻反被勸說息事寧人。法院認定男同事與公司都未盡防免義務,判決連帶賠償十二萬元。
判決指出,小美在高雄某知名百貨公司擔任專櫃人員。同事溫姓男子從二〇二四年九月起,多次在工作場所對她做出性騷擾行為,時間長達數個月。
溫男趁小美在倉庫休息時,拿手機偷拍她穿著吊帶襪及鏤空蕾絲的腿部,還向其他同事訕笑,甚至要求小美站起來轉一圈給他看。小美拒絕後,溫男竟把照片拿給其他男同事評頭論足。
除了偷拍,溫男多次當面對小美出言恐嚇,內容包括叫人來性侵她、對她的身材與衣著做出極具性暗示與性暴力的粗鄙言詞。這些行為讓小美身心受創,罹患廣泛性焦慮症及憂鬱症。
小美不堪長期受辱,在二〇二五年三月向店長口頭反映,四月又向區經理申訴。沒想到區經理竟以「上報會影響百貨門市營運」、「影響妳的人際關係」等理由,試圖勸說她息事寧人。
直到小美自行報警、警方介入偵辦後,公司才正式成立調查,並把她調離到其他門市。小美認為公司未盡雇主的職場性騷擾防免責任,因此提告,向溫男和公司求償一百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認定溫男的拍攝與言語性騷擾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小美的人格尊嚴,構成敵意性工作環境。
同時,法官指出,公司主管接獲通報後,不但沒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反而企圖掩蓋,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
因此法院判決,溫男和公司應連帶賠償小美十二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判決凸顯職場性騷擾防治中雇主責任的界線。雇主在接獲申訴後,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勸息事寧人、拖延處理,都可能構成違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這次判決再次提醒企業,遇到申訴不能只顧營運考量,否則將面臨連帶賠償的法律責任。
相關團體也提醒,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可以保留證據、向雇主正式申訴,或向地方主管機關及警方求助,不必獨自承受。職場應該是讓人安心工作的地方,而不是受害的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