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子黃國維涉嫌毒駕撞死執勤中的新北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一案,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開庭,勘驗多段監視器畫面。黃國維在過程中頻頻與辯護律師比手畫腳討論案情,辯方則多次針對畫面內容,主張黃男有打方向燈、並未持續競速。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4年7月13日凌晨。檢警調查,有超過70次無照駕駛紀錄的黃國維,案發前吸食K他命、喪屍煙彈及安非他命等毒品,仍執意駕駛賓士車上路,先到新北市三重區中寮街載朋友,再沿正義北路往重陽路方向行駛。
行進間,黃男一路飆速、左右偏離車道、違規左轉、闖紅燈。當天凌晨1時26分,黃男開到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時,直接闖紅燈通過路口,再逆向衝撞執行巡邏勤務、停在路口等待燈號的三重分局警備車及一輛白牌計程車。
撞擊力道極大,警車當場被撞得飛進騎樓,車殼零件散落一地,警示燈也斷裂分離,現場一片凌亂。坐在警車副駕駛座的黃瑋震全身受重創,造成多處骨折致創傷性血胸,傷重死亡,留下妻子和4歲幼子。
坐在駕駛座的周姓警員及白牌車彭姓駕駛,則都受到腦震盪等傷害。全案造成1死2傷。
新北地檢署2024年12月將黃男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一審判處18年6個月有期徒刑。之後歷經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撤銷,案件發回更審,目前由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
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黃國維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請求從重量刑。黃國維則承認毒駕,對犯罪事實不爭執,但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也主張其行為並未構成刑法第185條因而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
辯護律師在今年8月20日開庭時主張,黃國維並無持續競速、蛇行等行為,應細分為危害時間與非危害時間,不能將整體行程概括認定,因此認為不構成刑法第185條所規定的犯罪。
今天的庭訊中,檢辯雙方就監視器畫面內容及勘驗筆錄應如何記載進行討論。辯方多次針對畫面主張黃男駕車時有打方向燈、並未持續競速等行為。
針對辯方庭上的主張,黃瑋震的遺孀在庭後表示,今天勘驗的監視器畫面呈現的都是客觀事實,認為黃男如今也只能透過這些說法,試圖為自己的犯行辯解。
這起案件從一審國民法官判決18年6個月,到二審撤銷、最高法院再撤銷發回,司法程序已歷經多次轉折。更一審後續的審理進度與最終量刑,仍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毒駕致死案件近年屢屢引發社會對量刑與道路安全的討論。本案最終如何認定,也將成為觀察司法實務如何評價毒駕、無照、高速危險駕駛等多重惡性因素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