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債權無償移轉給子女,要不要申報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明確表示,這種做法符合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把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無償給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法申報。
高雄國稅局舉了一個實際案例。甲君在2024年間擔任A公司股東時,借款1000萬元給A公司週轉;到了2025年度,甲君指示A公司直接向兒子乙君還款,等於是把對A公司的1000萬元債權贈與給了乙君。
關鍵在於金額。甲君2025年度的贈與財產總額已經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依法必須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甲君沒有申報,結果被國稅局查獲。
補稅金額相當可觀。以1000萬元減去免稅額244萬元,再乘以稅率10%計算,甲君被補徵贈與稅75.6萬元。除此之外,還要依遺贈稅法第44條規定,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也就是說,一個看似單純的「叫公司把錢還給兒子」的動作,最後讓甲君付出75.6萬元的稅款,外加一筆罰鍰,代價並不便宜。
高雄國稅局提醒,贈與債權和贈與現金、不動產、股票等財產,在稅法上的處理完全相同,都是贈與有價值的財產。只要1年內贈與財產的總額超過免稅額,就必須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
很多人以為只有送現金或房子才要申報贈與稅,其實債權也一樣。把別人欠你的錢轉給子女,在稅法眼中就是贈與,不能因為「沒有現金流動」就覺得不用申報。
免稅額的部分,目前每人每年有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1年內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總額如果沒有超過這個數字,就不用申報;一旦超過,就要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申報。
如果因為一時疏忽沒有申報,還有補救的機會。高雄國稅局表示,在未經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需要加計利息,就可以免予處罰。
這個案例給所有人的啟示是:家族間的財產移轉,不管形式是現金、債權還是不動產,都要先算一下贈與稅。事前規劃、依法申報,遠比事後被查獲補稅加罰來得划算。
實務上,類似甲君這樣的安排並不少見。長輩想把資金提早交給下一代,卻忽略了稅務申報義務,最後反而多付出一筆罰鍰,得不償失。
有贈與規劃需求的民眾,建議在移轉財產前先諮詢稅務專業人士,確認免稅額度與申報時限,避免重蹈甲君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