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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遲交330天 51戶集體求償獲判142天利息

預售屋遲交330天 51戶集體求償獲判142天利息 cover

桃園市觀音區一處預售建案,因為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又延遲移交公共設施,讓51名住戶集體走上法院求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建商確實構成給付遲延,但施工期間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以扣除部分天數。

最終判決建商必須依照各住戶已繳價款,給付142天的遲延利息,至於公共設施延遲與租屋損失的請求,則全部駁回。

這起案件把預售屋買賣中最容易起爭議的幾個問題一次攤開來,包括交屋期限怎麼算、疫情能不能免責、公共設施算不算交屋範圍。

住戶方面主張,當初買的是預售屋,契約寫明建商應該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使用執照。而且在取得執照之後的6個月內,應該移交健身房、兒童遊戲室等公共設施給管委會。

但實際情況是,使用執照一直拖到2024年3月25日才取得,公共設施更遲至去年4月30日才移交。

住戶因此無法如期入住,有人還得先在外面租房子,多花了一筆租金,於是集體提告要求賠償。

他們請求的項目共有三個方向,包括遲延交屋的賠償、公共設施延遲點交的賠償,以及額外支出的租屋費用。

建商方面則提出完全不同的說法,主張施工期間正好遇到疫情爆發,屬於契約約定的非可歸責事由。

建商指出,當時遇到三級警戒、工人隔離以及缺工等重大影響,許多工期根本無法正常進行。因此建商認為,無法施工的天數應該從遲延天數中扣除,不能全部算成建商的責任。

建商還主張,疫情過後房價大漲,住戶並沒有因為遲交而受到實質損害,如果仍按契約計算違約金,對建商顯然過苛。

在公共設施部分,建商表示這些設施屬於額外贈送,點交時間拉長,是因為管委會成立較晚,加上委外代驗流程所致。

建商也強調,契約約定的違約金屬於賠償總額預定,住戶不應該在拿到違約金之外,又重複求償租金損失。

法院審理時,先確認了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建商確實沒有在契約期限內交屋,構成給付遲延。

但法院同時採納了建商提出的工務會議紀錄,確認興建過程確實歷經疫情嚴峻期。法院因此認定,這段期間屬於非可歸責於賣方的情形,可以准予扣除受影響的工期。

經過計算,使用執照的延遲天數原本為330天,扣除188天的免責天數之後,建商應負擔的遲延天數為142天。

賠償的計算方式,是依照各住戶已經繳付的價款,乘以萬分之5的單利,再乘以142天。

換句話說,每位住戶拿到的金額,會隨著自己已繳價款的不同而不同,並不是51戶平分同一筆錢。至於住戶另外請求的公共設施延遲移交,法院並沒有支持,理由寫在契約條款裡。

判決指出,契約已經載明公共設施屬於建商增設贈送,交屋範圍本來就以專有部分及車位為主。因此買方不能以公共設施尚未移交為由,向建商求償,這部分請求遭到駁回。

租屋損失的請求同樣被駁回,關鍵也在於違約金的性質,契約中的違約金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質。這種違約金的好處是,購屋者不需要舉證自己實際損失多少,就可以直接請求給付。

但相對的,既然總額已經預定,就不能再另外主張房租等其他損害賠償,避免同一損失重複計算。

對預售屋買方來說,這個判決提醒了一件事,簽約時一定要看清楚交屋範圍到底包括哪些部分。公共設施寫著贈送,不代表它和專有部分有同樣的交屋保障,點交時間也可能因此拉得比較長。

同時也要留意違約金的約定方式,總額預定雖然省去舉證麻煩,卻也限制了另外求償其他損失的空間。

對建商而言,判決也顯示疫情免責不是一句話就能主張,必須拿得出工務會議紀錄這類具體資料佐證。

只有證明施工確實受到疫情影響,才能爭取扣除天數,否則遲延天數就得全數承擔。事件時間線

2023年4月30日,契約約定的使用執照取得期限,建商應在此之前取得執照。2024年3月25日,建商實際取得使用執照,距離契約期限已經延遲330天。

去年4月30日,健身房、兒童遊戲室等公共設施才移交給管委會,比約定期限晚了許多。2026年10月28日,桃園地院判決出爐,認定扣除188天後,建商須給付142天遲延利息。

全案目前仍可上訴,後續是否會有二審結果,仍值得已經交屋與尚未交屋的住戶持續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