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5 點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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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車禍癱瘓後,母親擔心越南籍媳婦拿到賠償金後棄夫離境,擅自把兒子農會帳戶裡的三百八十萬七千元全數轉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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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是法院裁定的監護人,主張婆婆無權動用這筆錢,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提告要求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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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辯稱帳戶開立多年,向來由她保管存摺印章並支付全家開銷,帳戶裡有兩百零七萬多元現金是她自己存的,還代墊了住院看護和護理之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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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監護宣告生效的那一刻起,母子之間的委任關係就已終止,母親明知兒子喪失行為能力仍擅自提領,屬於故意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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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權所負的債務依法不得主張抵銷,加上母親拿不出具體轉帳憑證證明錢是她的,法院判決母親敗訴,必須全額返還,全案仍可上訴。
一場車禍讓黃姓男子癱瘓在床,也讓一個家庭的財產糾紛浮上檯面。黃男因車禍導致中樞神經嚴重受損,生活完全無法自理,母親卻在保管存摺與印章的期間,把兒子帳戶裡的三百八十萬七千元轉走,遭到媳婦提告。
整起事件的核心,是一筆車禍賠償金。黃男癱瘓後,家人陸續領到保險給付與賠償款項,款項存放在黃男名下的農會帳戶。由於黃男已經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越南籍的李姓配偶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裁定由她擔任監護人。
但黃母心裡另有盤算。她擔心媳婦拿到這筆錢之後,會拋下癱瘓的丈夫返回越南,到時候照顧兒子的重擔會全部落回自己身上。趁著手上握有存摺和印章,她把帳戶裡的三百八十萬七千元全數轉到自己名下。
李女得知後認為,婆婆根本沒有權力動用這筆錢。她主張,自己是法院正式裁定的監護人,丈夫的財產應由她依法管理,婆婆擅自提領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要求把錢全數還回來。
黃母在法庭上則搬出另一套說法。她表示,這個農會帳戶開立多年,向來都由她保管,家裡的生活開銷也一直是她在支付。兒子車禍之後,住院期間的看護費用和護理之家的開銷,都是她先代墊的。
她進一步主張,媳婦在拿到賠償金之後,不但拒絕分擔這些費用,還突然返回越南。她擔心媳婦棄置兒子不顧,才會先把款項轉移,目的是保住照顧兒子的本錢。
關於錢的歸屬,黃母強調,除了保險和身障補助之外,帳戶裡有兩百零七萬多元的現金其實是她自己陸續存進去的。她認為,自己代墊的看護與醫療費用,應該可以和這筆錢相互抵銷。
法院審理時,先釐清了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委任關係何時終止。審判長指出,黃男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宣告生效的那一刻起,他和母親之間原本的委任關係就依法終止了。
換句話說,從監護宣告生效之後,黃母就不再是兒子財產的合法管理人。她明知兒子已經喪失行為能力,卻還是動用存摺印章把錢提領出來,在法律上屬於故意侵權行為。
而故意侵權和一般的債務有一個重要差別:法律明文規定,故意侵權所負擔的債務,不得主張抵銷。這直接打掉了黃母「代墊費用可以扣掉」的抗辯基礎。
至於黃母聲稱帳戶裡有兩百零七萬多元是她自己的存款,法院認為她無法提出具體的轉帳憑證來證明這筆現金確實是她存入的,空口主張不足以採信。
綜合以上理由,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黃母敗訴,必須把三百八十萬七千元全數返還。不過全案還可以上訴,後續發展仍有變數。
這起判決也劃出了一條清楚的界線:即使是至親的父母,一旦家人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的管理權就轉移到監護人身上,家人不能再以「為他好」為由自行處分。
對許多正在照顧失能家屬的家庭來說,這是一個值得留意的提醒。照顧的辛勞是一回事,財產的處分是另一回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想要動用失能家人的存款,必須走合法的程序,否則即使出發點是保護家人,也可能吃上官司。
另一方面,跨國婚姻家庭在面對重大變故時,信任往往特別脆弱。媳婦返回越南的舉動,加深了婆婆的不安;婆婆轉走存款的舉動,則讓媳婦選擇走上法庭。雙方都認為自己在保護這個家,結果卻是對簿公堂。
目前全案仍可上訴,黃母是否會繼續爭取,還有待觀察。無論結果如何,這起案件已經為類似處境的家庭留下一個明確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