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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殺妻案判無期 殺2人未達死刑門檻引議

土城殺妻案判無期 殺2人未達死刑門檻引議 cover

土城當街殺妻案一審宣判後,合議庭對於死刑門檻的認定,在社會上掀起不小討論。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今年八月依殺人罪判處被告兩個無期徒刑,另就傷害與違反保護令部分判刑,判決理由曝光後,「殺兩人不算多數人、須殺三人以上才符合死刑要件」的見解,讓許多民眾感到難以接受。

新北地院隨後發出聲明說明,司法院憲法法庭所為判決屬於憲法補充,法官與國民法官都有遵守義務。本案的量刑評議,是依照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所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進行,也就是職業法官須一致決、加計國民法官後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門檻。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證明被告在預謀階段就有連續殺人的計畫,因此不符合憲判八判決所要求的「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此外,檢方也未能證明被告有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或是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依憲判八判決的意旨,無從對被告所犯的殺人罪科處死刑。

判決書進一步解釋,憲判八判決理由中例示的殺害「多人」,在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的概念,而非法條中常見的「數人」。因此,若無其他特殊從重科刑的因素存在,單就殺害的人數來看,須達到三人以上,才該當死刑的最嚴重情節。

在犯罪手段的部分,判決書認為,被告持具有強大殺傷力的廚刀,在短短數分鐘內殺害兩人,未使死者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的痛苦。這與憲判八判決理由所例示的手段,像是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的武器、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或是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的殘忍手段,並不相同,因此不屬於特別殘酷。

回顧這起案件,去年五月十七日深夜十一時許,被告曾對張姓妻子施暴,被害者因此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獲准。不料同年七月六日下午一時許,被告前往妻子住處打算搬走私人物品時,雙方再度口角,被告在住處外怒摔存錢筒,妻子嚇得報警,警方依違反保護令將被告送辦,檢方訊後將他無保請回。

檢警調查發現,被告當晚就購買凶器,隔天七月七日開車前往妻子位於土城的住處附近停留,約上午十一時許,看見妻子與小姨子騎機車雙載經過,竟直接開車衝撞,並持廚刀、小鋁棒攻擊兩人致死。犯案後他隨即逃離現場,沿途丟棄凶刀與鋁棒,發現遭警方尾隨後,奔往彰化分局伸港派出所投案,並聲稱自己有精神疾病。

這起命案造成妻子雙親一次失去全部子女,小姨子的新婚丈夫也承受喪偶之痛。雖然如此,合議庭仍認定,本案無論在人數或手段上,都未達到憲判八判決所定的死刑門檻。

判決出爐後,不少民眾質疑,兩條人命難道不夠「嚴重」?對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自從憲判八判決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後,法院在個案中只能依循該判決的框架審酌,除非立法院修法或憲法法庭另作解釋,否則類似的爭議恐怕還會一再出現。

值得注意的是,宣判當日有部分國民法官婉拒出庭,也引發外界對於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的討論。國民法官親身參與審判,卻在宣判時缺席,背後的原因與制度設計是否需要調整,都值得進一步關注。

全案仍可上訴,檢方是否提起上訴、被告是否提出上訴,將是下一個觀察重點。而這起判決所帶來的死刑門檻討論,也可能成為未來修法或釋憲聲請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