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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十五燒金紙挨告 法官認定不構成侵權

初一十五燒金紙挨告 法官認定不構成侵權 cover

彰化縣兩戶面對面的透天厝住戶,因為初一、十五等節日焚燒金紙的煙氣問題鬧上法院。主張健康受損的張姓屋主請求法院禁止鄰居再燒金紙,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煙氣並未超出一般社會生活可容忍的程度,判決張家敗訴。

兩家分居巷弄兩側,面對面而居。張家主張母親罹患心臟疾病,女兒有過敏性鼻炎與氣喘,對方把金爐擺在巷弄及自家採光罩下方,每月初一、十五及節日頻繁大量焚燒紙錢,火焰與濃煙飄進屋內,侵害家人身體與健康,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禁止蕭家在巷弄特定範圍內燒金紙。

蕭家回應,他們只是依循民間習俗,在初一、十五、中元普渡與過年祭祖等節日才焚燒,並非長時間、大量燃燒。金爐放在共有巷弄、屬於開放空間的私設通路,情節輕微,應該在鄰居可以忍受的範圍內,不構成侵權。

蕭家也指出,張家提出的診斷證明只能證明家人有病,無法證明疾病與燒紙錢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不能單憑家人有病就認定是燒金紙造成的。

承審法官指出,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可以禁止他人排放的煙氣侵入,但如果侵入程度輕微,或是依照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鄰人仍應忍受。都市住戶緊鄰而居,日常生活難免互相影響,必須在權利衝突中衡量社會習慣與雙方利益。

法官認為,張家提出的診斷證明與醫囑,記載了「減少接觸過敏原及刺激性氣體」「需長期居家使用呼吸器及製氧機」等內容,但這些都屬於一般性的醫療建議,並未載明致病原因,無法認定病症與燒金紙的煙氣有因果關係。

法官進一步指出,證明書不能直接認定煙氣就是過敏原或刺激性氣體,更不能證明煙氣造成病情發作或惡化,單憑診斷證明不足以成立侵權。

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確實在巷弄使用金爐燒紙錢,但焚燒次數並非頻繁。燃香、燒紙錢屬於民間信仰,一般家庭祭祀後的燃燒時間通常不長。

法官指出,張家未能證明各次焚燒時煙氣的流向、停留時間、濃度與頻率,已經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可以容忍的程度,也無法證明煙氣對身體健康有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既然禁止的請求沒有理由,法院判決張家敗訴。

這起判決說明,單憑「聞到煙味」「家人有病」並不足以在法院成立侵權,關鍵在於能不能舉證煙氣的強度、頻率確實超出一般人可忍受的範圍,以及疾病與煙氣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民法第18條第1項是人格權受侵害時的請求權基礎,但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侵入的程度、地方習慣與社會通念,並非只要有煙氣飄入就能獲得禁止。

目前尚不清楚張家是否會提起上訴。判決結果出爐後,雙方仍須在同一條巷弄繼續當鄰居,如何兼顧祭祀習俗與鄰里和諧,仍是雙方接下來要面對的課題。有類似困擾的民眾,可先透過里長或調解委員會溝通協調,真的走上訴訟,也要先做好蒐證,記錄煙氣的時間、濃度與影響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