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時間線】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酒後駕車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41毫克,遭判刑兩個月。他不服判決,主張警方酒測程序違法,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
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後認定,從攔查到完成取樣已超過15分鐘,警方執法程序合法,當庭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張男須服刑兩個月。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底某個深夜,張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台南市東區裕農路與裕信路口時,因為雙眼通紅引起巡邏員警注意,隨即被攔下盤查。
面對員警詢問,張男一開始堅決否認飲酒,聲稱自己一整天只吃了檳榔,絕對沒有碰酒。
員警準備對他實施酒測時,張男突然不斷哀號,說自己剛動完肝臟切除手術,傷口劇痛導致氣力不足,甚至可能當場昏倒,連續多次吐氣中斷,始終無法完成取樣。
現場員警並沒有因此動怒,反而不斷耐心引導他調整呼吸節奏,還輕聲安慰「好好好、辛苦了」,陪著他一次又一次嘗試。
好不容易取樣成功,儀器螢幕立刻跳出0.41毫克的數值,明顯超標。張男這時才改口,說是前一晚吃了薑母鴨惹的禍,一下又說是檳榔惹禍,並要求再次施測,遭到警方拒絕。
全案移送後,簡易庭認定張男酒後駕車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
張男不服判決,與律師提起上訴,主張警方酒測程序存在嚴重瑕疵,測得的數據根本不具證據能力。
上訴理由共有四點:第一,攔檢當下員警沒有提供杯水讓他漱口;第二,沒有讓他休息滿15分鐘;第三,沒有體諒他剛動完肝臟手術的身體狀況;第四,先前吹氣失敗明明可以多次重來,為何數值一出來就以「只能測一次」為由拒絕重測。
合議庭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後,逐項回應了這些質疑。首先,密錄器清楚記錄從攔查到施測的時間已超過15分鐘,等待程序並無缺失。
其次,張男在現場自稱完全沒喝酒,依規定本來就不需要提供漱口水,這項主張並不成立。
再者,前面幾次重吹純粹是因為張男吐氣不足導致取樣失敗,員警全程好言相勸、態度耐心,完全合情合理,並非故意刁難。
最後,依規定一旦取樣成功就不得進行二次檢測,警方拒絕重測於法有據,數據的證據能力無從否定。
法院因此認定警方酒測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兩個月徒刑,全案確定。
從這份判決可以看出,酒測程序有幾個關鍵環節:攔查後的觀察等待、漱口水的提供與否,以及取樣成功後不得重測的原則。
本案中,法院以密錄器畫面確認等待時間已超過15分鐘,也闡明了取樣成功後不得重測的原則,這些都是認定程序合法的關鍵。
值得注意的是,員警全程配戴的密錄器在本案扮演了決定性角色,完整記錄了攔查、勸導、取樣的時間軸與互動過程,成為法院判斷程序是否合法的最直接依據。
對駕駛人而言,這起案件是個明確提醒:張男先說沒喝酒,測出超標後又改口怪罪薑母鴨與檳榔,前後不一的說詞並沒有幫上忙,法院最終採信的是儀器數據與密錄器畫面。
同時,一旦取樣成功就不能要求重測,想靠多測幾次拚過關並不可行,超標就是超標。
對執法端來說,員警耐心勸導、不動怒的態度,在法庭上成了執法正當性的有力佐證,也說明隨身密錄器既是監督工具,也是保護認真執法者的憑證。
事件時間線:去年底深夜,張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台南市東區裕農路、裕信路口,因雙眼通紅遭員警攔查。
酒測現場,他先否認飲酒,後以肝臟手術、傷口劇痛為由多次吐氣失敗,經員警耐心引導完成取樣,測得0.41毫克超標,要求重測遭拒。
簡易庭審理後,依酒後駕車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
張男與律師提起上訴,主張警方未給水漱口、未等滿15分鐘、未體諒術後身體狀況,且拒絕重測,數據不具證據能力。
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勘驗密錄器,認定程序合法,駁回上訴,兩個月徒刑確定。
全案確定後,張男須服刑兩個月。這起案件從主張程序違法到上訴遭駁回的完整過程,也為日後類似的酒測爭議提供了一個清楚的判斷參照。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酒後不開車,才是避免憾事的唯一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