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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家人名義成立四個互助會 婦人冒標會款遭判刑一年

借家人名義成立四個互助會 婦人冒標會款遭判刑一年 cover

彰化縣一名蕭姓婦人二十多年前以家人名義陸續成立四個互助會,涉嫌冒標會款「挖東牆補西牆」,造成六十名會員受害。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三罪,判處蕭婦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可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七百八十萬三千五百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蕭婦以丈夫與女兒的名義起會,虛列了九名根本不存在的會員,再邀請張姓民眾等人加入。她前後成立了四個合會,俗稱互助會,會員每人每期的會款為一萬元或兩萬元,有的採取內標制,有的採取底標制。

為了標取更多會費,蕭婦不僅拿走掛名會頭的丈夫與女兒在各個活會首期的頭會會款,還在主持合會開標時動起歪腦筋。她利用會員彼此之間多半不熟識的機會,在作為標單的紙張上偽簽虛列會員的署名,並自行填寫投標金額,冒用這些虛列會員的名義得標。

得標之後,蕭婦再對其他會員謊稱當月合會已經有人得標,讓真正的會員陷於錯誤,持續把會費交到她手上。她在四個合會之間不斷挪移資金,用後來標走的會款填補前面的財務坑洞,靠著「挖東牆補西牆」苦苦支撐。

這套資金循環在民國九十八年六月終於走不下去,合會停會。張姓等會員察覺有異,互相聯繫核對之後,才驚覺蕭婦長期虛列及冒用人頭會員詐取會款,六十名會員的血汗錢追討無門。

法院審酌,蕭婦以家人名義成立四個合會,卻以虛列會員冒標的方式訛詐會員,使會員追討會款無門,蒙受財產上的損失,也破壞了會員之間的信賴與交易安全,殊值非難。

法院也指出,雖然蕭婦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但至今尚未與任何會員達成和解或調解,損失也沒有獲得彌補。在量刑上,法院兼衡蕭婦前無犯罪前科,以及她自陳的智識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經濟與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

由於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可易科罰金,另沒收犯罪所得一千七百八十萬三千五百元。

互助會是早期台灣民間常見的融資互助方式,由會頭邀集會員定期繳款,輪流標得會款。然而這類合會欠缺正式的監督機制,一旦會頭挪用款項或虛列會員,會員往往求償無門,相關糾紛時有所聞。

法院判決之後,蕭婦若不服判決,仍可依法提起上訴;六十名受害會員能否追回損失,將是後續值得關注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