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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制度「先生效後救濟」 立院法制局籲改事前同意

認領制度「先生效後救濟」 立院法制局籲改事前同意 cover

關鍵數字|看懂認領制度「先生效、後救濟」的爭議

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 1066 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德國民法第 1595 條:修法前生父認領須經生母同意;今年修法後明定認領應經生母及子女同意,子女從間接參與轉為得自為意思表示的權利主體。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析報告,指出我國現行民法認領制度有檢討必要,並且以德國今年修法為案例,建議作為主管機關日後修正民法的參考。這份報告把一個看似冷僻的親屬法議題,重新拉回公眾視野。

根據現行民法規定,我國認領制度採用「先生效、後救濟」的設計。也就是說,認領以生父單方的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非婚生子女及生母在認領成立之前,並沒有參與或表示同意的機制,只能在認領成立之後行使否認權。

民法第 1065 條明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則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 1066 條則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這就是「後救濟」的部分:先讓認領生效,再給子女與生母事後否認的機會。

法制局在報告中表示,這種制度設計的重心,在於簡化認領成立的要件,讓非婚生子女能夠盡速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利益,再以事後否認權作為兼顧血統真實性,以及子女、生母意願的救濟機制。

但報告也指出,這種「先生效、後救濟」的設計,是否足以保障非婚生子女及生母在親子身分關係形成過程中的程序參與,法制上不無檢討空間。換句話說,效率優先的設計,可能犧牲了當事人在身分關係形成當下的發言權。

報告特別以德國今年的修法作為比較案例。德國原本對認領制度設有同意規定,原則上須經生母同意;至於子女的同意,僅於生母對子女不具有親權時才須取得。

這種舊制設計,把生母視為子女身分關係形成的主要意思決定者,但生母須以自己名義及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分別為同意表示,徒增程序上的形式要求。

德國在今年修正民法、家事及非訟事件法等規定,重新調整生父、生母、法律上父親及子女之間的關係。現行德國民法第 1595 條明定,認領應經生母及子女同意。

這項修法的結果,讓子女從原本透過法定代理人間接參與認領決定的地位,轉變為得自為意思表示的權利主體,彰顯子女在認領程序中的主體性,而非單純的身分關係客體。

法制局比較兩國制度後認為,兩國同樣涉及各方利益的衡平,但我國著重效率,德國則著重事前程序參與。德國把子女及生母的同意提前到認領成立之前,採取事前同意設計,重心在於確保認領成立前就已經取得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思合致。

報告認為,在親屬法講求性別平等與子女利益的趨勢下,我國民法認領制度確實有檢討的必要。德國強化生母及子女程序參與的相關作法,或許能夠作為主管機關未來修正民法的參考。

這份報告目前屬於研析性質,並非正式的修法提案。但它點出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追求讓非婚生子女盡速取得法律地位的同時,制度是否也該給生母與子女在身分關係形成當下說「不」的機會,而不是只能事後補救。

後續值得關注的是,主管機關是否會參考德國經驗,啟動民法認領相關規定的修正程序。這場關於效率與程序正義的辯論,才正要開始。

法制局報告也點出,我國制度與德國制度的差異,反映的是兩種不同的價值排序:我國把「讓非婚生子女盡速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放在最前面,德國則把「相關利害關係人在認領成立前意思合致」放在最前面。兩種選擇各有代價,沒有絕對的對錯,但制度設計者必須清楚自己選擇了什麼、放棄了什麼。

對一般民眾而言,這場看似遙遠的法制辯論其實與每個家庭都可能有關。認領制度處理的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的法律關係,直接影響親權、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當制度只給事後否認的機會,意味著身分關係一旦成立,即使生母或子女並不認同,也要走完否認程序才能翻轉;若改為事前同意,則是在關係成立之前就先確認各方意願。這兩種路徑,對當事人的生活影響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