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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撿屍」性侵泥醉女 男子遭判3年10月

夜店「撿屍」性侵泥醉女 男子遭判3年10月 cover

台中男子阿明在夜店外將泥醉的女子「撿屍」帶回家性侵,台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明2024年3月15日凌晨前往台中西屯一家夜店消費,當天凌晨4點多,在夜店外面看到女子小青醉倒在人行道花圃旁,竟起歹念,將小青攙扶坐上計程車,帶回住處趁她泥醉,在沙發上性侵得逞。

後因小青的一名女友人接到夜店員工通知她醉倒,以通訊軟體IG聯繫小青,阿明拿起小青的手機提供自己住處地址,友人趕緊前往將小青帶離,並帶她到飯店休息。

小青清醒後覺得下體疼痛,發現絲襪沒穿好,驚覺遭性侵才報警提告。

小青在警詢、審理時表示,當天喝醉,隱約中覺得被帶到一個沙發上,有人把她腳搬起來、把絲襪脫掉,接著感覺被以「傳教士」體位性侵,有異物進到下體覺得很痛,後來就沒有印象。

隔天小青和表姊、表姊男友陪同前往質問阿明,阿明原矢口否認,直到被問「懷孕怎麼辦」,才坦承「我沒有內射,我有戴套」。

台中地院審理時,阿明矢口否認有乘機性交,辯稱當天看到小青坐在夜店前的花圃,擔心她發生危險,才詢問是否一起回家,小青說好,兩人才一起搭計程車返回住處。抵達住處後,小青坐在客廳的沙發休息,他否認有對她為性交行為。

但法官不採信這套說法,認定阿明趁小青處於泥醉的機會,將她帶回住處性侵,嚴重侵害性自主意願。

且阿明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亦未與小青和解、賠償,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

判決提醒,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應勇於制止、勇敢說不,可撥打113、110求助。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