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埔鹽鄉民代表會主席施春貴,涉嫌把公務車當成私人車使用,載多名女性友人出遊、就醫,甚至上汽車旅館過夜,連油錢都刷公家加油卡,遭彰化地檢署依背信、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施春貴今(13)日出面喊冤,否認犯行,並質疑檢方選在投票前一個多月起訴是政治操作。
起訴書指出,施春貴於2024年至2025年間,涉嫌多次駕駛白色公務車,接送吳姓、張姓及黃姓等女性,前往彰化、台南、桃園等地出遊、住宿,甚至接送就醫、機場接送。檢方比對女性證人供述、ETC、加油、住宿及通訊紀錄,認定部分行程並非公務用途,涉嫌獲取2萬8438元不法利益。
對於開公務車進入汽車旅館,施春貴解釋,當天突然腹瀉,甚至弄髒褲子,才緊急開進去清洗,並非如外界所想。他強調,代表會配給他的主席座車並無明確使用規範,自己未聘司機,都是親自駕駛。
施春貴表示,因為24小時都可能接獲民眾陳情,無論探病、北上拈香,都是為民服務,並非私人玩樂。至於涉嫌詐領2000元開會交通費,他則說當天安排下鄉考察,還須接送其他代表,否認詐領。
他認為,內政部應明定主席座車的使用規範,且案件已過一年多,檢方卻選在投票前一個多月起訴,質疑背後有人刻意操作,影響選情。
不過,檢方的認定並不採信這套說法。根據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及法務部廉政署的「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專供首長公務或上下班使用的專用車,嚴禁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行程,例如載送家人、私人出遊、處理私人競選活動等。
內政部也有相關函釋指出,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在代表會定期會、臨時會開會期間,如果全程使用專用車或公務車上下班及參加行程,就不得再報支交通費,以免重複領取國家資源。這也是檢方認定2000元交通費涉有問題的依據之一。
公務車私用並非新鮮事,但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關注,在於行程內容的細節相當具體。從出遊、住宿到汽車旅館過夜,檢方掌握的ETC與住宿紀錄,讓「是否為公務」的攻防有了明確的比對基礎。
地方民代的座車使用規範長期處於模糊地帶,也是這類爭議反覆出現的結構性原因。許多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主席座車,並沒有像中央部會那樣明確的行車紀錄與派車單制度,事後要釐清每一趟行程的性質,往往只能靠當事人說法與間接證據拼湊。
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雙方的說法將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對施春貴而言,除了官司本身,選前被起訴對選情的衝擊恐怕更為直接;對地方制度而言,這起案件也可能成為推動座車使用規範明確化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