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於二〇一八年認定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凍結其資產五十六點一億元。救國團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八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救國團隨後發布聲明回應,強調無法認同判決對其歷史沿革、組織性質及實質控制關係的認定,並嚴正反對將七十餘年累積的公益服務成果,概括為不當黨產。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黨產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修正案雖於一一五年一月三十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迄今未經總統公布,因此修正條文尚無對外效力,仍應依現行黨產條例審理。
對此,救國團表示,相關問題涉及憲法第七十二條所定的法律公布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的行政院覆議制度,以及憲法第三十七條的副署規定,相關憲政關係及法律效果仍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救國團主任葛永光指出,立法院已通過黨產條例修正案,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應排除黨產條例適用。他認為,行政院阻擋修正案完成公布及施行,是違憲、違法的作為。
葛永光表示,立法院代表多數民意通過黨產條例修正案,依憲法規定,總統應於收到法律案後十日內公布。他認為,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若有意見,可以依憲法程序提出覆議,但本次修正案並未提出覆議,就不應再阻擋法律公布。
救國團也表示,本次判決不應被擴張解讀為救國團所有財產均已由法院認定為不當取得。對於七十餘年來取得及累積的財產,應逐筆檢視其取得時間、來源、法律依據及使用情形。
在歷史沿革方面,救國團指出,本團成立於民國四十一年,由當時政府體系推動成立,並由行政院、國防部等相關政府機關負責籌組及管理。
救國團表示,當時蔣中正先生是以總統身分宣布成立救國團,而非以中國國民黨總裁身分成立;早期主任及重要職務的任命,也是透過當時政府體制辦理,而非由國民黨中央任命。
救國團於民國五十八年解除與國防部的隸屬關係,轉型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民國七十八年人民團體法制建立後,完成社團法人登記,正式成為民間社團法人,並依法自主運作。
救國團強調,七十餘年的組織發展歷經不同時代、法制及組織型態,不能將不同時期的組織關係混為一談,更不宜僅以早期歷史背景,推論長期均受國民黨實質控制。
救國團表示,七十餘年來,從國家青年政策推動、青年培育,到今日的公益及社會服務,始終以服務青年與社會為使命。未來將完整研析判決內容及法律效果,並依相關法律程序研議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