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曾姓慣竊出獄不到一年,清晨見民宅大門沒上鎖,竟闖入偷走皮包,財物價值僅約2200元。事後他雖賠償2300元,金額比偷來的還多,仍因累犯被判刑7個月。他以「已知道失去自由的痛苦」上訴求輕判,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案發在2024年10月15日清晨6時許。曾男開車到台中市大里區,停車後徒步經過一處民宅,發現大門竟然沒有上鎖,心念一動直接開門闖入,徒手拿走一只皮包。
皮包內只有現金2000元,以及刀子、眼鏡等物品,總價值約2200元。被害人發現財物遭竊後報案,警方調閱住宅周邊及沿途監視器,循線掌握曾男身分將他查獲。
曾男落網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2300元,算一算還比偷來的財物價值多了100元。不過他過去曾因竊盜、妨害自由、毒品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遭判刑,2023年10月縮短刑期出監,不到一年又再度犯下竊盜案。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曾男在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同質性犯罪,顯見未記取教訓,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累犯加重刑度,以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7個月。由於賠償金額已超過犯罪所得,則不另宣告沒收。
曾男不服上訴,表示自己已和解、知道錯了,也「已經知道失去自由的痛苦」,希望早日服刑完畢重新出獄。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曾男清晨侵入他人住宅,不只是拿走財物,更已對住戶的居住安全造成威脅、使人心生恐懼,惡性不輕。和解賠償是依法應負的責任,原審量刑時已納入考量。
高分院指出,7個月已是累犯加重後的最低刑度,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曾男確定要入監服刑7個月。
警方在接獲被害人報案後,調閱住宅周邊及沿途監視器畫面,循線掌握曾男身分並將他查獲。曾男落網後坦承犯行,態度配合,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台中高分院在判決理由中強調,和解賠償是行為人依法應負的責任,原審量刑時已納入考量。曾男清晨侵入住宅的行為,對住戶居住安全造成威脅,惡性不輕,7個月已是累犯加重後的最低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