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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經發局前科長涉貪判刑 助理判8年

桃園經發局前科長涉貪判刑 助理判8年 cover

桃園市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前科長施合隆與約僱助理秦淑慎,涉嫌在承辦工廠登記與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業務期間收受代辦業者賄賂,桃園地方法院審結後,依貪汙罪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名,判處秦淑慎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施合隆四年,兩人均褫奪公權五年。

判決指出,秦淑慎自一九八八年起任職桃園縣市政府擔任約僱人員,後來在經發局工業行政科擔任約僱助理,並於二零二二年間改任為聘用助理,承辦工廠新設登記、變更登記與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等業務。施合隆則自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零二四年四月擔任該科科長,督辦相關業務,兩人均為依法令服務的公務員。

全案的起點是兩家開發顧問公司的負責人,為了讓承攬的十件工廠申請案加速辦理,自二零一八年起多次透過一名已退休的約僱人員居間聯繫,向秦淑慎交付現金。這些申請案橫跨多年,涉及多家公司與不同類型的工廠登記程序,成為法院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

在早期的案件中,代辦業者為加快某家公司的工廠變更登記與毗連案,透過退休人員向秦淑慎詢問進度,並在秦淑慎辦公室附近交付五萬元,居間者則獲得五萬元報酬。另一件公司的變更登記案,業者同樣透過相同管道交付六千元,居間者獲得七千元報酬,金額雖小,卻顯示出行賄模式早已建立。

隨著合作加深,秦淑慎開始主動向業者推薦案件,並在辦理期間提供補正時間、優先安排會勘等協助。某家實業公司的毗連案中,業者先交付三萬元,案件結束後又將二十七萬元後謝送到秦淑慎住處,居間者從中獲得二十萬元報酬,金額明顯放大。

另一家製藥公司的案件則約定以三十萬元作為公關交際費,由兩名業者各負擔一半,分三次交付三萬、六萬與二十一萬元,換取協助安排衛生局等相關機關與經發局會同現勘、加快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居間者在這件案子中協助確認有無裁罰紀錄、追蹤會勘與審查進度,獲得十五萬元報酬。

在精確實業公司的案件中,業者約定從代辦費中提撥十萬元作為賄款,分次交付給秦淑慎,換取加速農業局開立罰單並指導業者儘速繳納罰鍰,以利後續行政程序。該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取得擴展計畫核定,居間者又獲得五千元報酬。

台耀化學公司的毗連案同樣由秦淑慎介紹給業者代辦,並陸續索賄。業者在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月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月間陸續交付合計三十萬元,秦淑慎則協助函詢經濟部,讓變更計畫得以順利推進,顯示出行賄與行政協助之間的對價關係。

大夢想家公司的案件中,業者以公關費、佣金等名義,於二零二一年一月間陸續交付秦淑慎三十萬元,換取協助加速會簽及安排衛生局與經發局會同現勘。有維企業的案件也以相同模式進行,業者分次交付合計三十萬元,秦淑慎甚至提醒業者國有土地分割地號有誤必須儘速處理,否則無法辦理毗連案。

寶結實業公司的毗連案中,業者為加速安排水務局等相關機關會同現勘,交付秦淑慎十萬元。這些看似零散的金流累積起來,成為法院認定秦淑慎長期收賄的重要依據,也反映出代辦業者與承辦人員之間早已形成固定合作模式。

施合隆涉入的部分則集中在光泉公司的案件。他於二零二三年間向光泉推薦代辦業者,由於光泉申請的土地已出租給關係企業,原先被認為欠缺毗連擴廠的必要,施合隆遂協助修訂審查認定基準,增訂關係企業或承租超過五年且屬上下游供應鏈者不受原限制的例外規定。

這項修正案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公布,光泉公司同年十一月一日取得擴展計畫核定。為感謝施合隆的協助,業者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在顧問公司交付五十萬元,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再於桃園市文昌公園停車場路口交付五十萬元,合計一百萬元,施合隆將款項交給父親當作生活開銷,已花用殆盡。

同一件光泉案中,業者另於二零二三年間送給秦淑慎九十五萬元,作為協助加速各單位會簽及安排會勘的對價。合計下來,秦淑慎總計索賄二百七十萬六千元,加上施合隆收受的一百萬元,全案賄款規模約三百七十萬元,與起訴認定的規模相符。

法院審酌,秦淑慎任職公務機關三十餘年,卻在多件申請中反覆收賄,嚴重損害公務執行廉潔及行政公平,因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施合隆因光泉案收賄一百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兩人均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其餘三名被告均獲緩刑。多次交付賄款的吳姓業者,依共同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判應執行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支付公庫一百萬元並接受五場次法治教育。

居間傳遞案件資訊、協助促成行收賄的張姓退休約僱人員,判應執行一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二十萬元並接受五場法治教育。另一名呂姓業者判應執行一年一個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五十萬元並接受五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法院另認定,張姓退休人員因參與多件案件,從業者處取得報酬共四十一萬二千元,屬於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全案仍可上訴,後續是否有人提起上訴、以及二審是否維持原判,都值得關注。

關鍵數字:

秦淑慎索賄總額二百七十萬六千元,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是本案刑度最重的一人。

施合隆收賄一百萬元,判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款項已花用殆盡但已繳回犯罪所得。

全案賄款規模約三百七十萬元,涉及十件工廠申請案,時間跨度自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四年。

吳姓業者判二年、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一百萬元;張姓居間者判一年八月、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二十萬元,另有四十一萬二千元報酬沒收;呂姓業者判一年一個月、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五十萬元。

三名獲緩刑被告均須接受五場次法治教育,緩刑期間另有保護管束等條件,顯示法院在懲罰之外也著重再犯預防。

這起案件凸顯了工廠登記與毗連擴廠審查流程中的廉政風險。承辦人員掌握補正時間、會勘安排與跨機關會簽的節奏,代辦業者為了加速流程而行賄,久而久之形成固定模式,甚至出現為特定案件修訂審查基準的情形,對行政公平的傷害遠超過金錢本身。

對桃園市政府而言,此案也是一記警鐘。如何強化工廠登記業務的內部控管、落實案件分流與輪調、讓審查進度公開透明,減少承辦人員與業者私下接觸的空間,將是避免類似案件重演的關鍵。至於相關單位是否會因此檢討審查基準的修訂程序,目前尚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