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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借名登記親人名下 過世後繼承人討回仍須繳土增稅

土地借名登記親人名下 過世後繼承人討回仍須繳土增稅 cover

關鍵數字

把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親友名下,是不少家庭常見的安排,有人是為了節稅,有人是為了方便管理,也有人純粹出於信任。但這種先登記、再說的作法,背後藏著不少人沒想過的稅務眉角。稅務機關日前分享一起真實案例:男子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哥哥名下,過世後配偶透過法院判決討回土地,原以為物歸原主就沒事了,沒想到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仍被要求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這起案例的經過並不複雜。當事人於2017年間買賣取得一筆土地,但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是借用哥哥的名義完成登記。2021年當事人過世後,配偶於2022年提起訴訟,主張這筆土地實際上是先生出資購買,請求法院判決返還。法院審理後,於2023年判決確定,認定哥哥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繼承人。

判決塵埃落定,配偶接著向稅務機關提出一個很直覺的問題:既然土地本來就是先生花錢買的,法院也已經判決應該還給繼承人,辦理移轉登記的時候,難道還要再繳一次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機關的答案是肯定的,關鍵就在於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不動產借名登記,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成立的債權契約,雖然土地實際上由借名人出資取得,但在登記資料上,所有權人寫的是出名人的名字。當借名人死亡、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時,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請求返還土地的權利,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本身。

換句話說,在法律眼中,這次的移轉並不是單純的繼承取得土地,而是出名人把登記在他名下的土地,移轉給借名人的繼承人。兩者在稅法上的待遇完全不同。

稅務機關進一步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的規定,出名人將土地移轉給借名人的繼承人時,仍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法院判決返還土地,解決的是產權歸屬的爭議,並不等於免除了移轉時的稅負。

至於這筆稅要怎麼算,稅務機關也以本案為例說明。計算土地增值稅,需要比對前次移轉現值與本次移轉現值,兩者的差額就是漲價總數額。在本案中,前次移轉現值以哥哥於2017年取得土地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本次移轉現值則以配偶於2022年提起訴訟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雖然法院判決在2023年才確定,但稅務機關採用的本次移轉現值基準,是2022年提起訴訟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而不是判決確定那一年的公告現值。兩個年度的公告現值可能不同,會直接影響漲價總數額的計算結果。不過稅務機關也強調,實際課稅基準仍須依個案事實及相關規定認定,不能一概而論。

為什麼借名登記會有這麼多後續麻煩?實務上,借名登記把誰出錢和登記誰的名字拆開,表面上省事,實際上是把產權風險和稅務成本全部往後推。一旦借名人過世,繼承人要拿回土地,往往得先打官司確認權利,打完官司還要面對移轉時的稅負,時間和金錢成本都相當可觀。

更麻煩的是,借名登記多半只靠口頭約定或簡單的書面協議,時間一久,出名人反悔、繼承人間認知不同,都可能讓單純的家族安排演變成長年訴訟。這起案例從2022年提告到2023年判決確定,前後花了一年多,期間的舉證與程序負擔,對家屬來說都是沉重的消耗。

關鍵數字

  • 2017:當事人買賣取得土地,並借名登記在哥哥名下,是整個故事的起點。
  • 2021:借名人過世,借名登記契約隨之消滅,繼承人繼承的是返還請求權。
  • 2022:配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稅務機關以此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本次移轉現值基準。
  • 2023:法院判決確定,哥哥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繼承人。
  • 土地稅法第28條:出名人移轉土地給借名人繼承人時,應申報移轉現值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機關最後提醒,民眾若有不動產借名登記的情形,應及早留意借名人死亡後可能涉及的產權移轉及稅務問題。即使透過法院判決取回土地,也不代表一定能適用一般繼承土地的免徵規定。辦理移轉之前,最好先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確認申報及課稅事宜,把稅務成本算進去,避免因為誤解相關規定,贏了官司卻在稅單上吃了悶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