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時間線
二零一八年:因車禍傷害案件被起訴,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拘役二十天,案件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判刑確定。
二零一九年:因妨害名譽案件,被判拘役五十天確定。
二零二四年:因車禍導致機車騎士腦震盪,被判刑三個月確定。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日凌晨五點多:開著計程車衝撞台北地檢署大門,當場被逮,隨後被羈押四十二天,後以十萬元交保。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開庭,被告僅承認毀損罪。
二零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全案預計進行一審宣判。
計程車司機邵立達不滿三件官司都敗訴被判刑,今年九月開著計程車衝撞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方法院大門,遭到羈押四十二天後以十萬元交保。台北地方法院二十九日再度開庭審理,邵立達僅承認毀損罪,並表示自己是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權利,強調檢方不應無限上綱,希望法官能夠重新審理他的官司。檢察官則認為,他的行為意在使司法人員感到恐懼,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全案預計於十一月十九日上午進行一審宣判。
起訴內容顯示,邵立達的第一件官司源自二零一八年間的車禍傷害案件。當時他被起訴,一審獲判無罪,二審卻改判拘役二十天,案件於二零二一年七月間判刑確定。此後,邵立達開始四處對告訴人與交通大隊員警提告,結果都是不起訴或簽結。第二件官司發生在二零一九年間,他因妨害名譽案件被判拘役五十天確定。第三件則是在二零二四年間,他因車禍導致機車騎士腦震盪,被判刑三個月確定。三件官司都被判刑,讓邵立達心有不甘,也成為後續衝撞事件的背景。
九月三日凌晨五點多,邵立達開著寫有八個大字的計程車來到台北地檢署外,車身上寫著對司法表達不滿的字句。他先下車搬走北檢車道上的改道牌,接著開車直衝車道,往北檢大門猛撞。警方獲報趕抵,當場將邵立達逮捕,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事後他被羈押四十二天,法官裁定以十萬元交保,才恢復自由身等待後續審理。
在二十九日的庭訊中,邵立達詳細說明了當天的選擇。他強調,原本要衝撞的地方是同樣位於博愛路上的高等法院,但因為高等法院沒有車道,擔心傷及無辜,才改為衝撞北檢與北院共用的大門。他表示,當下他確認周遭沒有人,也有車道,速度也可以控制。之後看到保全出來,他也有向保全道歉,強調自己沒有恐嚇公眾的意思。對他而言,這次行動的重點是表達不滿,而不是傷害任何人。
邵立達也在庭上主張,自己是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權利。他提到,過去發起社會運動的人都可以獲得無罪的結果,自己同樣是在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權利,檢察官不應該無限上綱他的罪名。他表示,三件官司都有努力尋求司法救濟途徑,但都沒有成功,希望法官可以重新審理這三個案子。他的說法,把衝撞行為定位為一種抗議表達,而不是針對特定人員的恐嚇。
檢察官的立場則完全不同。檢察官認為,邵立達的行為確實就是要讓司法人員感到害怕,因此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從檢方的角度來看,開車衝撞司法機關大門,無論動機為何,都已經對司法人員與機關安全造成威脅,不能只用表達不滿來輕輕帶過。雙方的攻防,核心就在於如何定性這次衝撞。是一次公民不服從的抗議行動,還是一次意圖使人恐懼的恐嚇行為,將由法官在判決中作出認定。
這起案件也反映出當事人與司法體系之間長期累積的不信任。從二零一八年到二零二四年間的三件官司,到事後四處提告卻都以不起訴或簽結收場,邵立達顯然認為自己在司法程序中沒有得到應有的結果。衝撞大門的行為,正是在這種不滿累積到頂點之後發生的。無論法官最終如何認定,這起案件都提醒外界,司法救濟管道是否能讓當事人感受到公平,往往決定了當事人會選擇用什麼方式表達不滿。
後續的關鍵時間點是十一月十九日上午,法院將對全案進行一審宣判。屆時法官將就毀損、恐嚇公眾等相關罪名作出認定,也將回應被告提出的公民不服從主張與檢方提出的從重量刑請求。在宣判結果出爐之前,雙方的主張都還只是法庭上的攻防,真正的法律評價,要等判決書出爐之後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