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議長、現任市議員曾麗燕涉及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案,出現重大轉折。曾麗燕先前被控利用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高達一千三百三十萬元,一審與二審均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全案上訴到第三審後,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二審在關鍵細節上調查未盡,裁定撤銷原判決,全案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檢調起訴指出,曾麗燕自二零一零年當選改制後第一屆市議員起,便指示助理收取多名公費助理的存摺、印章與提款密碼統一保管,並按月向市議會申報每人四萬元頂額補助。款項撥入助理帳戶後,再由助理提領現金轉手發放,每名助理實際僅領取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不等,藉此低薪高報牟取差額。此外,其中一名助理離職後,曾麗燕等人仍持續將其與另外三人列為人頭助理請款,累計詐領金額達一千三百三十萬元,款項甚至被查出挪用於繳納個人黨費、信用卡帳單及社團會費。
審理期間,十名人頭助理皆坦承犯行並獲判緩刑。曾麗燕與涉案助理則僅承認偽造文書,辯稱是助理自願回捐薪資,全盤否認貪污。歷審法院認為曾麗燕居於犯罪主導地位且毫無悔意,一審判刑十二年,二審維持原判。也因為這起案件,曾麗燕放棄競選連任,政治生涯受到重創。
不過,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出現逆轉。最高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針對低薪高報的指控中,各助理是否有實質從事助理勞務、其所得是否應在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等關鍵細節,仍有調查未盡與理由不備之處,原判決難以維持,因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這項裁定並不是認定無罪,而是要求更審法院把計算基礎調查清楚。
曾麗燕出身高雄前鎮、小港選區,曾連任四屆議員,丈夫為前立委與建設公司負責人,在地方政壇實力雄厚,藍綠陣營皆尊稱她為阿姑。二零二零年間,因前議長驟逝,曾麗燕獲國民黨提名參與補選並成功當選議長,一度站上高雄政壇高峰。如今案件發回更審,她的政治前途與法律責任,都要等待更審結果出爐才能明朗。
這起案件之所以受到矚目,在於它牽涉到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制度長期存在的灰色地帶。公費助理補助費的本意,是讓議員聘請助理協助問政,但申報金額與實際發放金額之間的落差、助理是否實質工作、回捐是否出於自願,都是認定是否構成貪污的關鍵。最高法院這次點出的,正是犯罪所得計算方式的問題:低薪高報的差額,是否應扣除助理實質工作的對價,必須先調查清楚,才能算出正確的犯罪金額。
對更審法院來說,接下來的工作相當具體:逐一釐清每名人頭助理的實際工作情形、實際領取金額,以及相關款項的流向,再重新認定犯罪所得與刑度。至於曾麗燕方面是否會改變答辯策略、是否認罪爭取減刑,目前尚不清楚。案件發回後,審理時程也可能拉長,當事人與社會大眾都還要等待。
整體而言,這是一起典型的程序正義影響實體結果的案例。原判決的十二年重刑被撤銷,不代表案件就此結束,而是回到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對司法體系來說,調查完備與理由充分是判決站得住腳的前提;對社會大眾來說,公費助理制度如何防堵類似爭議,同樣是值得持續關注的課題。
二零一零年起:檢調指控曾麗燕自當選改制後第一屆市議員起,指示助理統一保管公費助理存摺與印章,按月申報每人四萬元頂額補助,實際僅發放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二零二零年:前議長驟逝後,曾麗燕獲提名參與議長補選並當選,站上地方政壇高峰。 一審與二審:法院認定曾麗燕居於犯罪主導地位且無悔意,兩審均判處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十名人頭助理坦承犯行獲判緩刑。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對低薪高報部分是否應扣除助理實質工作所得調查未盡,裁定撤銷原判決,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後續:更審法院將重新調查各助理實質工作情形與犯罪所得計算,審理結果仍待出爐。